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公室,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海高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山东省科学院签署的《关于成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的合作协议》内容,管理和使用好“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依据《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是指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山东省科学院共同设立,每年各出资600万元、400万元,连续三年用以支持威海市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科技项目采取企业自主投入,威海市财政科技资金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基金用于支持威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含省财政直管县)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技术创新攻关相关项目。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作为省级农高区可单独申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引导性、公益性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工作,具体工作:

(一)发布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二)组织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和立项计划下达、任务合同的签订、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威海市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对其所拨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威海市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承担基金项目的威海市相关企业,山东省科学院资助的资金拨付到承担基金项目的院属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任务书、预算书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场地、设施、人才等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要独立核算,按照科技项目相关支出范围专款专用。基金必须全部投于项目上,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年度申报通知并分别向威海市企业和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发布、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已经开展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并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

(二)申请基金支持的额度应不超过双方签署的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企业已经支付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申请本基金额度的36%。

(三)申报企业的配套资金(设备费等)不低于基金资助总额。

(四)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36个月)。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

(六)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八)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基金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支付给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的项目费凭证(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四)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威海市相关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海高园管委及市直有关单位作为推荐单位,根据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筛选、推荐和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范围和条件推荐并组织企业申报。

(二)获得推荐的项目申报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共同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客观、准确、全面地编制申报材料。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在申报材料中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项目验收时,对于企业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项目,将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该申报材料将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所有参评项目的评审结果分别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意见。威海市基金分配方案需经过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党委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拟立项项目在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山东省科学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山东省科学院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分别与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如需变更和调整,需报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威海市财政局根据威海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的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项目推荐单位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反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和有关总结,原则上每年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已执行完毕,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提出验收申请,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依据该办法组织进行验收。

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已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达到合同指标的可办理结题。

对于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违规等问题,根据威海市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于已拨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记录并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以及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院地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分享,按照承担项目的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6日。

政策解读·: 《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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