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一般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类别和名称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以下称“上级文件规定”)。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县)级试点示范项目。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试点示范项目,应形成梯次递进的层次。申报上一级试点项目的,原则上应是完成下一级试点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的,应是完成试点的项目。

第七条  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投入项目建设资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验收后,按照市和区(县)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对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树立行业标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发动、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验收、监督管理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推荐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

第九条  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请和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有关领域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填写试点申报材料,向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申请项目,单独或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立项,纳入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建设。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的有关要求,围绕申报材料确定的试点任务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聘请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或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期满前3个月,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和相关试点项目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所在地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应提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评估申请和试点示范建设证明材料,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试点项目的评估验收工作,参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人员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3-5人组成。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市级示范项目,应当是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项目。申请示范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通过试点建立的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某领域内产生较大影响;成熟试点经验可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积极推广或宣传试点经验或做法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填写示范申报材料。对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申报。对市级示范申请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内,在标准化试点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建设项目计划自动失效。如自愿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建设申请。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组织者注销、撤销或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试点或示范项目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公布为试点示范项目后,有效期到期提出复查、复审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存在的问题。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级文件规定包括,《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有关内容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标准化服务业试点、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试点的通知,《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中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工作通知,以及国家出台的其他标准化试点示范文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均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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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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