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通知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烟环发〔2018〕33号


关于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昆嵛山区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近日,省环保厅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烟环发〔2014〕13号,YTCR-2014-0270001)和《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烟环发〔2016〕139号,YTCR-2016-0270001)不再适用。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印发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