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7家单位《关于开展消费扶贫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要求,规范和壮大扶贫产品市场,确保配套政策精准匹配,采购和销售数据准确识别,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2日
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扶贫产品管理,提高扶贫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稳定贫困群众增收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扶贫产品定义
扶贫产品是指在我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生产、加工、销售,通过本办法认定列入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产品。认定的扶贫产品由国家和市级相关机构、新闻媒体面向社会推介,相关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可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持范围,享受扶贫产品优惠政策,满足条件的扶贫产品可优先申报使用我市扶贫类公用品牌,销售数据纳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
二、认定管理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开展扶贫产品的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扶贫产品必须为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成效显著的产品。
三、组织管理
(一)建立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机制,由市扶贫办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旅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共同开展我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扶贫产品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
(二)各市级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指导区县做好扶贫产品推荐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受理区县申报,制定全市扶贫产品认定工作计划,复核产品带贫成效,向国务院扶贫办推荐产品名单及其他相关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要求分别指导下属部门做好申报产品的审核和质量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指导下属部门依法审核和监管市场主体及其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各区县负责制定辖区内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鼓励和指导各类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标准生产产品,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对辖区产品应推尽推。加强对认定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带贫成效评估,建立完善扶贫产品质量溯源体系。有条件的区县要研究制定奖补方案和配套政策,支持激励生产、加工、销售扶贫产品的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扶贫产品的生产和研发,丰富我市扶贫产品资源。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我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或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
(二)带贫成效,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 推荐产品主要原材料来源在18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或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的贫困村,带动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2. 推荐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采取用工、资产收益、土地流转、发展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带贫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3. 未来1年,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给贫困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的合计不低于10%。
4. 过去1年内,贫困户占市场主体人工支出不低于10%。
(三)市场主体和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国家、我市及行业标准。
(四)价格与同类产品接近。
(五)市场主体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有损贫困户合法权益行为。
(六)优先支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的市场主体申请扶贫产品认定。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向区县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县扶贫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认定的市场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扶贫办复核。
(三)市扶贫办复核后定期汇总上报国扶办,国扶办汇总各地上报的产品名单并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产品目录》。
(四)《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1年。申请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扶贫产品的监管力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所生产的产品和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一经查实,立即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扶贫产品认定结果及过程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和申请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县有关部门咨询或拨打国务院扶贫办“12317”扶贫监管举报电话反映。市、区县相关部门要对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产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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