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府办规〔20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引导、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驱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在全市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创新性。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主办单位为自贡市人民政府,评定周期为2年,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和《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政府质量奖评定结果和拟奖组织名单;
(四)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自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品牌建设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四)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
(五)近3年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无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记录;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
第九条 获奖的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条 申报渠道。申报组织向所在区(县)质量强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申报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予以注明。
申报组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及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连续5年不予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区(县)质量强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推荐报送至市质量强市办。
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进行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政府质量奖参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予受理组织,由市质量强市办向推荐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市政府审定等。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建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对参评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定结果提出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陈述答辩。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陈述答辩的组织开展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办审核。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依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结果,提出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拟奖组织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拟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自贡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按奖励对象所属行业类别在市级相关政府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 涉及异议的组织,个人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质量强市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将异议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被异议的申报组织的推荐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在获得奖项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质量强市办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5年之内不受理其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采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
(二)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生产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的,或3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评定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质量强区(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职责要求,组织获奖组织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改革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企业品牌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政府质量奖标识。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不得出租、出售证书、奖牌或奖杯,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自贡市政府质量奖标识、证书、奖牌或奖杯,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5日印发的《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自府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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