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防办党〔2017〕18号
中共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经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共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意见(试行)》,结合成都市人防办工作实际,现就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切合人防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
(三)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和制度;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涉及机制、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4.涉及人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部署;
5.涉及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事项;
6.涉及内设处室、所属事业单位重要报告请示的回复;
7.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干部的推荐、录用、任免、奖惩、交流、轮岗;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等事项;
3.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4.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审定、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及程序规定;
2.内设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较大额度的资产采购和处置方案;
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与收益支出;
4.每季度听取主任办公会20万元至5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5.50万元(含)以上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以召开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准备
1.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2.决策事项建议须按照职责分工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承办处室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如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范围,由承办处室与该议题内容涉及的处室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后,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3.“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各处室提交议题时原则上通过OA综合办公平台提交综合处或人事处,议题相关的纸质说明材料,由该议题承办处室负责准备,送承办处统一复印;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集体研究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达到领导班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领导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进行审议。
2.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结论。
3.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权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4.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5.党组秘书负责以书面记录、现场录音等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6.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由党组秘书以党组会议纪要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贯彻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党组)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4.人事处牵头,监察室督促各承办处室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外,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生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机制。
成都市人防办人事处 2017年3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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