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志办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版)

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成地志办〔2015〕19号

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处、年鉴社: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最新财务管理规定,对我办原有《财务管理制度》(成地志办〔2012〕89号)作相应修订,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正规财务报销,规范会计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成都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监督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秘书处负责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党组的领导和监督。
    (四)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
     二、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立足实际,周密安排,科学预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二)秘书处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每年8月5日前拟制下年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每月20日前拟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各处提出本处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室汇总、统筹、初审,经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而后由财务室报市财政局。全年开支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及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预算外的开支项目,经审定后由相关处或年鉴社会同秘书处向市政府提出追加资金的请示,秘书处负责资金到位。超预算开支和资金不到位项目,原则上不予执行。
     三、收入管理制度
     单位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为规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支出的公务消费项目,包括公务车燃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零星开支,务必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除职工个人支付的过路费以及不够转帐起点的,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小额零星支付外,金额超过1000元的支出均使用转帐支票结算。库存现金应按规定保管,单日存放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二)支票管理
      签发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和用途,填清具体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若因签发空白支票和支票使用不当、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过失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经费开支报销制度
      经费开支报销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不能用现金支付,涉及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经费开支,须将党组会或行政例办公会纪要附在报销凭证内。
     (一)办公费
      采购办公用品,必须附按票据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办公用品一律由秘书处统一购置,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填写出入库登记表),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处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秘书处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表1:                                     办公用品入库登记表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金额

购入日期

经办人

验收人

(保管人)

备  注

1











2





















        
    

2:             办公用品出库登记表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领用人

领用处室

备  注

1








2















     
     (二)通讯费
      通讯费是指因公务活动产生的电话通讯费用。各处根据市上规定的档次标准,按季报销,并填写“通讯费申领汇总表”。秘书处按审批金额划到职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

3:             季度通讯费申领汇总表

序号

姓  名

补助标准(元/月)

补助金额(元)

备  注

1





2





……





     (三)差旅费
     1.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主要领导书面批准或指派。差旅费报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行〔2014〕70号)执行。
     2.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超支自理(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5.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单位只报销其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不报销食宿费。

4:              差旅费报销标准

级别/类被标准

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省内

省外

省内

省外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750元/人·天

执行成都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00/人·天

120/人·天

执行成都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

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车一等软座

430元/人·天

50元/人·天

80元/人·天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车二等软座

300元/人·天

5: 成都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副省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余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副省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余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四)接待费
     在机关日常公务接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做到厉行节约,不违规违纪和铺张浪费。有接待任务时,必须事先说明接待事由、人员、时间、地点、陪同人员、预计经费金额等,在报经办领导同意后实施。接待费报销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委办〔2014〕14号)执行。
    1.报销单笔接待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两名经办人同时签名确认并相互监督。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条件的,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确需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应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
   3.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简称“三单”)。若“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财务室不得报销。
   (五)培训费
培训费报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行〔2014〕86号)执行。
    1.培训费报销,须提供培训通知文件、领导批示、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电子结算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2.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表5: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专家讲课费(元/0.5天

150

100

90

60

400

副高1000 

正高2000

院士3000


   (六)会议费
    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产生经费的,必须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委办〔2014〕25号)执行。
    1.建立“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召开会议前,先提出会议经费预算,经秘书处审核,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2.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4.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经费预算内报销,执行中不得超支。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费预算审文件、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费服务单位提供的结算明细清单和结算票据等,按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

表6: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内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四类会议

240

110

50

400


   (七)大型活动经费
    大型活动要按照“先审批、后举办”的要求,先提出经费预算,经秘书处审核,办分管领导、办主要领导审批后再举办。大型活动开支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办公室要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活动完成后,费用报销需提供活动审批文件、经费开支明细清单和结算发票等原始凭证,经承办处或年鉴社主要负责人签字、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办分管领导审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八)医药费
    医药费报销按市社保局规定每季度报销一次,下季度第一个月(即每年4月、7月、10月、下年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医药发票和处方交秘书处财务室汇总后报市社保局,财务室按社保局审核金额将医药费划到职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
   (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的通知》(成财预〔2013〕34号)执行,实行月底报账,每月一报。
    1.车辆日常保养、加油等相关费用实行定点、定额报销制度,在当月定额内报销当月的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油费报销需提供“成都市政府采购月末支出报销凭证”和刷卡单据;其他运行维护费(包括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须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
    2.车辆维修由秘书处开具车辆维修委托单,到指定的政府定点维修站维修,费用由秘书处统一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到其它维修厂维修。维修费的报销应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成都市政府采购月末支出报销凭证”、修理单位提供的发票、维修费用汇总表和维修结算清单等凭证。
    3.机关车辆保险由秘书处统一到市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投保的费用由秘书处统一结算。
   (十)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的费用不予报销。
   2.不真实、不合法、不正规,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报销票据不予报销。
   3.未按规定程序签字和审批的票据不予报销。
   4.报销时间与开具票据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予报销。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费用开支,不予报销。
   六、凭证管理制度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各种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合理、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报销票据,经办人员(当事人)应拒绝接收,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经办人员(当事人)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常用原始凭证基本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一般为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过期作废发票、跨行业使用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限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拔款、代收的资料费、培训费、会议费等适用),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带有财政监制章,同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二)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和要素
   1.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原始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2)填制日期;(3)款项内容(如: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如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需合并开具的票据,即发票内容上只出现“办公用品”、“文具”、“耗材”、“食品”等笼统字样的,必须附盖有票据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购买物品明细清单;(4)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2.报销各类定额票据必须按相关财务要求办理。
    3.自制单据,如专家经费的发放,应制定规范表格,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有制表人、经办人、处负责人等审批人员签字位置。
   4.专家经费:需附专家参与工作的签到册、联系电话、专家号、工作单位(退休专家填写原工作单位)等及由专家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专家经费采取实名方式,一律由财务室划到专家本人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帐户上。
   (三)票据粘贴规范
    1.票据分类:对于集中较多的票据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分为:办公用品、电话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车辆运行维护费(油费、过路过桥费、洗车费、车辆维修费)、公务接待费等,按照类别分别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
  (1)不同经费项目列支的票据,应按不同的项目分别粘贴在不同的粘贴单上。
  (2)票据粘贴应遵循一事一粘的原则。如多次接待费不应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
  (3)票据应分类粘贴:如差旅费中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为一类,住宿费为一类,与差旅费有关的其他单据为一类,分类集中粘贴在粘贴单上报销。
    2.票据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将原始报销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从右至左呈阶梯状依次粘贴。票据粘贴应做到平整、均匀,避免将票据贴出粘贴单外,请勿用订书针装订。若票据较多可贴附在多张粘贴单上,尽量使整张粘贴单美观、整齐、方便翻阅、厚度前后左右保持一致。
   (四)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
    费用报销单填写:所有需要填写或签字的票据和凭证,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能涂改。经办人员必须先粘贴好票据,在费用报销单指定位置填写单据张数、合计金额。差旅费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单中的项目分类填写。填写范例如下:
1.费用报销单填写示范

1.png

2.差旅费报销单填写示范(差旅费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单中的项目分类填写)

2.png

     3.伙食补助费申领明细表填写示范(主要用于到区(市)县执行公务误餐补助费申领时填报)

3.png

   4.伙食补助费申领汇总表填写示范(以处室为单位每月汇总填报)
 

4.png

    
    
5.借款单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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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出差、购物、会议等使用资金的事项,均需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由申请人实施。
     凡有购买劳务服务协议的事项,以协议为准,不填写申请单。
     一次性使用资金万元以上由党组成员会签。
      报账、入账时,连同相关票据和本申请单入账。
      超出预算500元,需另外填报申请单。
      无此申请单支出不予报销。
      本使用申请单一律不得使用电子签名。
     七、经费审批制度
     经费报销实行“先审批后报账、分级审批制度”。经费开支事项的经办人员(当事人)报销经费时,首先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在待报销的“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再履行如下报销手续:
    (一)金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经费支出,按事前报行政例会研究,依据会议纪要,经处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会计审核、办分管领导审查、办主要领导审批的程序签字报销。
    (二)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事前报党组会研究决定,事后依据党组会会议纪要,经处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会计审核、办分管领导审查、办主要领导审批的程序签字报销。
     八、公务卡强制结算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凡纳入《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使用公卡务或转帐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注明原因。
     九、借款制度
     推行公务卡后,一般公务开支不予借款。借款只限以下情况:差旅费(仅限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的情况)和经办领导批准的应急需要。借款办理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各种借款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先结清前次借款,方可再借。
     (一)现金借款由经办人提前3天向财务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经处负责人签字、秘书处负责人、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交财务室办理。
     (二)借款人应及时履行报销手续,借款原则上在半月内核销。对超过三个月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从其工资、津贴中予以抵扣。
    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凡购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底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秘书处)、使用处室和财务室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上由秘书处统一负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处负责,但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固定资产购置后,采购人应将所购设施设备交由秘书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再发放使用。固定资产购置要做到优化配置、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三)固定资产经费的报销,必须附审批件、购买合同(必须使用原件)、验收单等凭证。购买不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的一般消耗性办公等物品,票据除经办人签字外,还需除经办人之外的验收人签字验收。
   (四)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换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应将个人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退回秘书处或相关处,并办理固定资产清退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退休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秘书处在办理相关人员离退手续前,应督促其履行相关清退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转移、变卖处理,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党组会研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十一、政府采购制度
    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均由秘书处承办,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会议比选决定承办单位。财务人员应参与经费结算,且两人以上经办,在单据上签字。
    十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杜绝虚列专项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十三、会计核算制度
    (一)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会计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责任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对财会工作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室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妥善保管。
     (四)财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在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交下,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在银行设立的帐户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
     十四、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印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印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外),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用章必须请示领导批准。
     十五、财务监督管理
    (一)严肃财经纪律
     各处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开设临时帐号,严禁隐瞒、截留、坐收坐支资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严禁以培训、评比、活动等为名义向基层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向下属单位报销私人发票或转借开支。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处或当事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处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严格财经监督
     1.健全机关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财经制度的会计事项,财务人员有责任拒绝办理并予以纠正。
    2.每季度会计报表分别送秘书处、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年度预算报表和年终财务决算报表要经党组会审定,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3.坚持内部年度审计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请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会计工作进行审计,以保证财务工作的正确、完整、真实和合法。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印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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