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2019 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一)实施期限。

20203月至12月,申领时限截至20201231日。

(二)补助对象。

最后参保地在攀枝花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三)补助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的4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0%

(四)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五)申领要求。

1.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从用人单位失业后申领了失业补助金的,未再次由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申领失业保险金。

2.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

3. 现场申领:最后参保地在攀枝花市的本市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或市内暂住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领失业补助金;最后参保地在攀枝花市的符合条件的非我市户籍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向市政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领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或在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领,各级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推送身份证号码所属行政区域受理(行政区域为异地的由市本级受理)。

4.每月20日前申请、审核通过的,在当月发放失业补助金;每月20日后申请、审核通过的,在次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5.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相关待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6.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三、其它工作要求

(一)受理失业人员申请后通过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网办,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通过就业信息系统“社银平台”支付给失业人员。

(二)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做好失业补助金测算和运行分析工作,实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保生活待遇支出的资金需求。

(三)自发文之日起,各县(区)将政策落实情况按日通过协同资料交换报到市就业创业中心失业保险科,联系人龚桃,联系电话3334838,第一次上报时一并报送联系人。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汇总。

四、原《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攀人社发〔2020233 号)文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唐源,3345404

市财政局 社保科:田粲,3336439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0713

川人社办发〔2020〕71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pdf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