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服务业中小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促进服务业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措施的通知》(内府发〔202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有序复工营业的中小企业、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和疫情防控餐饮保供企业库的储备企业、城乡快递配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的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及社区生鲜店以及承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
       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电费补贴,依据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内发改价格〔2020〕]46号)组织实施。
       二、支持条件
       享受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须是内江注册的独立法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基本条件。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的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
       三、支持标准
       (一)对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有序复工营业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至疫情结束,贷款贴息可从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下同)到期续贷和新增金融机构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不超过50%、单户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对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和疫情防控餐饮保供企业库的储备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人员加班工资、物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快递企业物资配送,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企业网络派单量30万单(含)以上10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贴,网络派单量100万单(含)以上20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网络派单量200万单(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疫情防控期间配送企业城区餐饮配送量5万单(含)以上1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金补贴,10万单(含)以上2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贴,20万单(含)以上4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40万单(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
       (四)对经营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及社区生鲜店,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的,按规模给予适当补贴。其中营业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每月补贴不超过1.5万元,1000-3000平米(含)的每月补贴不超过1万元,200-1000平米(含)的每月补贴不超过5000元。
       (五)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生活物资省外调入内江任务的企业、省内其他市(州)调入内江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50%、30%的补贴。
       (六)疫情防控期间对生活物资保供作出特殊贡献或存在特殊困难的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申报。
       (七)对积极落实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积极落实支出责任的县(市、区)(含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下同),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缓解县(市、区)支出压力。
       四、申报资料
       (一)复工营业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贷款汇总表及银行贷款合复印件、银行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和疫情防控餐饮保供企业库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馆等储备企业申请加班工资、物流运输费补助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疫情防控期间财务相关报表,需含进货、销售、加班工资发放记录和单据、物流单据复印件等。
       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快递企业、城区餐饮配送企业申请补助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附件3、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快递企业派单量证明(由市邮政管理局统一提供)。
       4.城区餐饮配送量后台数据截图(并配合现场核定,城区餐饮配送企业提供)。
       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营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及社区生鲜店申请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在营场所租房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如协议中未含使用面积的,需要出示房产证复印件。
       4.疫情防控期间每天用电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承担生活物资调入任务的企业申请物流运输费用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部门出具的物资调运任务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合同、发票、物资确认验收单复印件。
       4.账户信息。
       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适用“一事一议”原则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资料单独要求。
       五、资金保障
       以上支持标准第(一)、(二)、(四)条,市按县(市、区)实际补贴金额,剔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分类补助。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为4区(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的,市按区实际补贴金额,剔除省级补助资金后,补助40%;企业注册所在地为两县一市(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的,市按县(市)实际补贴金额,剔除省级补助资金后,补助20%。支持标准第(三)、(五)、(六)条,由市本级全额承担补贴资金。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二)审核。对申报支持标准中第(一)、(二)、(四)条相应补贴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申报支持标准中第(三)、(五)条相应补贴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对申报支持标准中第(六)条相应补贴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七、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主动作为,先行兑付支持标准中第(一)、(二)、(四)条相应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可预拨部分市级承担资金,待完成申报审核程序后,到位应承担资金部分。支持标准中第(三)、(五)条涉及的补贴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支持标准中第(六)条涉及的补贴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八、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信息,加快完成审核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监管企业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在疫情解除后及时对企业支付银行利息的转账凭证、利息汇总表及利息结算清单进行核查,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审核意见原件备查。
       (三)对违规谋取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收回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服务业中小企业专项补贴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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