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入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订和监督管理,统筹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拟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行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指导。  
   三、各区(含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以下统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四、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工商、城乡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依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区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协商;如被征收入在此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入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入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投票或随机选定应邀请被征收入代表、公证机关、街道(乡镇)和社区代表等参与监督。  
   九、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报请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  
   十、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一、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不含50%)的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所在区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  
   十二、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十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入户数在100户以上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入可以不轮候。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费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安置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的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  
   十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九、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完善惩戒制度。将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对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违反规定或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外,还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十一、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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