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

  

 

2018615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法治自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行政认定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回执。

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后,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前款规定办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通知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五、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移送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向有关机关移送。接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队伍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公安机关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流转案件和案件流程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及时、规范录入信息,积极推进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十、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作为牵头单位,应制定两法衔接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十一、对不履行两法衔接工作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两法衔接工作。人大常委会适时对两法衔接工作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及执法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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