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贡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贡监管分局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自处非领办发[2018] 1号
自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贡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贡监管分局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自贡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处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贡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贡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贡监管分局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8年1月18日
自贡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依法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通过公安“110”、工商“12315”以及自贡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市保协等部门举报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市级部门应及时将举报资料移交市处非办,由市处非办根据线索类型进行分类处置,属于市级管理层面的移交至市公安部门或者市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处置,属于区县层面的移交至区县处非办进行处置。各区县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应进行初步判定并积极回应,确属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非法金融活动发生地公安部门。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认定举报线索,并进行相应处置。认定结果报当地处非办备案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发放举报奖励。各区县相关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应答、举报线索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跨区域案件举报线索的处理。各区县公安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时,若发现涉及本市多个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认定和相关处置工作。认定结果报市处非办备案后,由市公安局负责发放举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涉嫌违法形式及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认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
(三)跨市外区域、跨部门的举报,由各市公安局初步核实后报公安厅组织认定。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各区县公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八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元。
二级线索:5000元。
三级线索:2000元。
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包括金融机构发现单位或个人账户可疑波动,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按涉案收缴额的1%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各区县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在线索等级评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十二条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的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处非领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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