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发展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发展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财行〔2020〕16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市人才发展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潍坊市人才发展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潍坊市人才发展创投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支持鼓励人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政府性引导基金,以及通过合资、合伙等方式,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专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三条  人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对引导基金直投项目的,每年按基金未实现退出投资金额的1%-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原则上仅在项目投放后的5年内收取。

参股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基金协议(章程)执行。

第四条  人才基金运营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投资项目范围主要为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市“一事一议”引进人才、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省市创业大赛优胜人选以及其他高端技术人才(团队)在潍创新创业项目及所在企业,被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注册地在潍坊市。

第六条  人才基金着力支持新技术,培育新产业,重点培育技术创新、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等项目:

(一)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的高端技术原始创新、前端应用研究,引导具有市场预期、符合潍坊发展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潍落地、孵化。

(二)与国内外优秀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入其拟投资的前沿科技和重大原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培育和企业快速发展。

(三)其他能够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并带来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  协作机制

第七条  加强统筹,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各自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才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提出人才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九条  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人才基金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履行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要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是投资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汇总人才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市人才办确定的项目投资计划内对具体项目进行考察,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投资评估报告及投资申请建议书,实施投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债权、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具体投资政策、附带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并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在协议签署后的60个工作日内,拨付投资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投资条件等原因发生变化,未能拨付或未能及时拨付的,应说明原因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做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继续为所投资人才项目提供项目平台、金融服务等支持,助推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人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待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还本付息等方式实施退出,收益和本金退出变现后转入“人才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参股子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后培育失败的项目,在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股权损失核销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被投资企业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不再纳入人才项目投资计划,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债权、股权处置建议。如出现工作进度慢、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将适度调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