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上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发改政策〔2015〕372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市重点办(铁路办)、市服务业办,委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上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上级投资项目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上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转报、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科学规范指导,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上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
第三条 上级投资项目,是指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并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安排资金扶持的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各县区发改局、市属开发区(示范区)经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对上级投资项目的主体监管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科室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履行对上级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职责(含对安排在市直项目的日常监管)。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促进项目实施。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围绕上级稽察计划和全委中心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对上级投资项目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专项稽察,及时向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和市直项目单位反馈稽察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向委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送稽察报告。
第六条 建立委内监督检查信息互通与结果共享机制。各有关科室与政策法规科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选择监督检查项目、互通监管稽察信息、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第七条 各有关科室应当在分解下达上级投资项目时,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和市直项目单位提出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要求。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商有关科室制定年度专项稽察计划,于年初报请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工作结束后,对稽察反馈问题要会同有关科室于10个工作日内对稽察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由有关科室督促限期整改。对上级发改部门提出的稽察整改意见要及时商有关科室落实好。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年度专项稽察计划工作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须包括稽察结果、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年度总体稽察情况和重大稽察报告要向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在系统内网或采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条 对上级投资项目的监管,可采取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和市直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方式。自查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查。
在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和市直项目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应当选择一部分项目进行复核检查。具体包括抽查、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其中,抽查体现随机性,由各科室结合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由政策法规科纳入年度专项稽察计划组织实施。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反应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并做出反馈,实名举报的应当件件核查。
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时,要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 各有关科室可根据总体稽察报告和日常监管动态掌握各自对口负责的上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开展实时调度,针对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对口业务主管处室提交专项监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日常监管和专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
对上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应当商市县财政部门先予以收回。严厉惩处项目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上级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对失信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县区或单位,在一定时期调减或不予受理该县区上报项目。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上级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及稽察成果的利用。对上级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及稽察情况要及时用于对上级投资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对因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上级发改部门对专项投资项目监管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需市直其他部门参与监管的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由各有关科室、单位商市直有关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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