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车间、班组、岗位四级责任体系,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落实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或工作台账并按规定保存。

        (五)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企业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六)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定期组织全面排查或专项排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或专项排查,其中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和危险作业场所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专项排查。

        (七)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2次、3次专家安全检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4次专家安全检查。

        (八)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在相关专家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

        (一)属地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落实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做好村居安全生产协管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员的配备、管理、使用工作。

        2.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市政府及其安委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区政府及其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乡镇(街道)每2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围绕“两节”、“两会”、“安全生产月”和汛期等重要时期开展专项检查。

        5.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6.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专家查隐患、村居安全生产协管员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等经费。

        7.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为对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依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都要建立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落实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2.市级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县级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面检查。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行业安全实际、事故教训和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5.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和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纠,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事故隐患举报渠道,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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