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东营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植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扩总量、增实力、上水平,实现新一轮大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东营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每年奖励30名,其中一等奖8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2名,按等次授予企业奖牌,并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东营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按以下量化标准进行认定:
(一)财政贡献(65分)。
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数额最大的企业得65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数额占最大企业数额的比例乘以65计算。
(二)发展速度(35分)。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不超过100%的,增幅最大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占最大企业增幅的比例乘以10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超过100%的企业均得10分。
2.当年增加值同比增幅最大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增加值同比增幅占最大企业增幅的比例乘以10计算。
3.当年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最大的企业得15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占最大企业数额的比例乘以15计算。
(三)发展质量(加分项,最高加10分)。
1.拥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国家级的每个加2分、省级的每个加1分;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当年新认定的上述中心、实验室和工作站按1.5倍加分。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当年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加2分、1分。当年拥有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新产品的企业,每个加2分。拥有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当年新认定的产品按1.5倍加分。
3.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每个分别加2分、1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加2分;拥有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新获得的上述质量奖、产品和商标按1.5倍加分。4.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加5分,当年新上市的企业按1.5倍加分。
5.与国有大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当年有效利用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加5分。
6.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2亿美元、4亿美元的企业,分别加1分、2分、3分。
第五条 设立东营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环保、统计、安监、金融办、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六条 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工业企业可在每年1月5日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和自评报告(企业集团可按集团或独立法人企业申报)。
申报时限到期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汇总,提交市领导小组审核研究,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经相关部门审核,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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