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注重管理创新,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企业管理奖”(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市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企业管理奖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每个奖项各评选10名。

        第六条 企业管理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 企业管理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包括省、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获奖6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授予企业奖项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三创建”(现场管理样板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企业)活动,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创新成果纳入企业管理考核体系,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

        (三)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转变发展方式,积极实施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驰名商标、名牌产品。

        (四)重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安全设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五)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了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六)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九)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事故。

        (十)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 授予的管理创新成果奖项原则上从省、市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得到了社会公认。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中经过了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

        驻东营中央、省属企业可自荐。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管理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并按规定提交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对所推荐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奖项名单进行全面考察,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奖奖金数额如下:每个获奖的企业奖金为10万元人民币,每个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奖金为10万元人民币,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评奖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缴奖励资金,该企业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该企业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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