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面实行湖长制,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将水库、重点塘坝、内陆湿地和部分未纳入湾长制管理的沿海湖泊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实行一体化管理,形成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
2.坚持保护优先。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处理好湖泊保护与周边开发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3.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等各个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4.坚持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坚持开门治水,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珍惜、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5.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高位推动、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湖泊保护体制,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考核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18 年 7 月底前,在全市所有水库、重点塘坝、内陆湿地和未纳入湾长制管理的沿海湖泊全面实行湖长制,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其中,2018 年 5 月底前,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市级湖长体系,并逐级制定湖泊名录;6 月底前,建立县级湖长体系,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县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7 月底前,建立镇、村级湖长体系,完善河长制湖长制镇级相关制度办法。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将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在持续深化和推进河长制,逐步实现河流管护目标的同时,全面恢复全市湖泊水环境功能,控制水环境风险,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以及展现“人水和谐、美丽威海、生态威海”形象的生动载体。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湖长体系设置与各级河长设置充分结合,全面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湖长体系。在设市级河长河流上的 2 座大型水库和市管 5 座中型水库设市级湖长。其中,米山水库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总河长担任,龙角山水库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市副总河长担任;市管泊于、崮山、武林、所前泊、郭格庄等 5 座水库分别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其他湖泊的湖长设置由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和镇(街道)、村(社区)分别确定。其中,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区市、开发区和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工作职责。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明确湖长联系单位,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湖长助理,负责落实相应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中界定的工作职责,相应增加湖泊管理保护相关职责,开展好湖泊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增加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做好智慧河湖建设相关工作,为河长、湖长开展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3.严格控制跨湖泊、穿湖泊、临湖泊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4.禁止在水库、重点塘坝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实行重点湖泊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5.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
6.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2.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3.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充分利用我市湿地资源优势,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等专项保护规划。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重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3.核定湖泊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管。
4.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湖泊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或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5.开展污染综合防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防治。
6.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禁止使用高风险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低风险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8.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9.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10.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
3.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4.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5.加大湖泊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区域,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实施“放鱼养水”工程,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限期拆除违法筑坝拦汊,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4.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
5.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6.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严厉打击涉湖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加强指导、督查,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
(二)加大保障力度。大中型水库需落实管理单位。纳入湖长制管理的小型水库、塘坝、湿地、沿海湖泊需落实管护主体、人员、经费,有条件的鼓励落实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
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湖泊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湖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湖长制提供资金保障。
(三)夯实工作基础。调查摸清全部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编制湖泊名录,收集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生态、水环境等数据信息,建立“一湖一档”。
(四)强化分类指导
1.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湖长制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制定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一湖一策”要与入湖河流“一河一策”方案通盘考虑、相互衔接,切实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湖一策”方案由最高层级湖长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
2.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河湖及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进展缓慢的进行重点督查督办。提升河湖智慧管理水平。完善全市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平台,优化全市智慧河湖建设方案,科学布设河流和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和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加强河湖保护新技术研究应用,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五)严格考核问责
1.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
1.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湖泊管理保护宣传教育,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湖泊保护意识,引导其自觉履行湖泊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湖泊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2.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 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2018 年 8 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设置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社会共治力度。选聘民间(义务)湖长,充分发挥民间(义务)河长、湖长监督作用,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湖队,对河湖开展巡查、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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