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5-0140005
关于加强市区重点设施亮化
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市政局(处)、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重点设施亮化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和健全城市亮化建设维护管理机制,提高城市亮化水平,现就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原则
(一)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同步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的
原则;
(二)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应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坚持城市亮化与环境美化相协调的原则;
(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亮化设施的设置和改造。
城市亮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亮化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指导城市亮化建设。按照规划要求,下列范围内设施的亮化为市区重点设施亮化:
(一)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 商业街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三) 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构)筑物;
(四)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 重要的城市公共建(构)筑物;
(六) 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构)筑物;
(七) 景观街、步行街两侧及重点地段周边的建(构)筑物;
(八) 城市主干道两侧重点绿化景观段、关键节点处;
(九) 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三、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建设管理
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建设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在进行主体新建、改建、扩建时,要同步实施亮化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项目的亮化工程由其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建(构)筑物整体协调。
(一)规划报批。按规定应当实施亮化建设的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包含建(构)筑物亮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等相关规定,将建(构)筑物亮化设施列入设计内容。按规定应当建设亮化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报批施工图审查文件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深度的建(构)筑物亮化设计资料,在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须设有亮化设计专篇,内容包括亮化效果图、照明方式选择、光源选型、灯具型号、电缆型号及敷设方式、节能设计、照度说明、照明控制系统、灯具安装位置等,并附建(构)筑物亮化设计效果图及亮化设计的文字说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就设计方案征求亮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提报亮化设计资料或设计资料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三)建设过程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建(构)物亮化工程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按规定应当实施亮化建设的建(构)筑工程,其亮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对不按要求建设亮化设施、擅自改变设计文件或未按规定施工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按规定整改,并依法处理。
(四)竣工验收。各工程验收单位应将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一并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亮化设计内容对亮化工程进行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认可的,建筑主体不得交付使用。
(五)移交使用。重点设施亮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其移交至亮化主管部门。市直、各区亮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划定的城建管理范围,对重点亮化设施进行接收,实行统一管理维护。市级管理的公园广场范围内亮化设施,由市园林局管理。
四、市区重点设施亮化维护管理
各级亮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亮化设施维护单位,对接收的重点亮化设施及时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未办理移交的重点亮化设施由产权人进行维护管理。各级亮化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设施亮化监督检查。
重点亮化设施(酒店、商场、娱乐场所除外)的亮化维护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市区重点设施亮化运行管理
亮化主管部门对已接收的重点亮化设施,应统一安装远程监控设备,统一启闭管理,确保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开启率达100%。统一启闭时间为:周五、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夏季每日标准开灯时间至22时30分,冬季每日标准开灯时间至22时。特殊时段需要开启亮化设施的,由市政府临时确定启闭时间。未移交的重点亮化设施开启管理,由亮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重点亮化设施(酒店、商场、娱乐场所除外)亮化的电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现承担的既有重点亮化设施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重点设施亮化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政府(管委)确定的亮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重点设施亮化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在亮化管理工作中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衔接,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市区重点设施亮化的顺利建设、有效管护。
按照威发〔2014〕17号要求,文登区亮化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将在2017年纳入市级层面,实现无缝对接,同城管理。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市级财政现负担电费的既有重点设施亮化
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市级财政现负担电费的既有重点设施亮化
区域位置 |
建(构)筑物名称 |
城市主干道 |
世昌大道 |
人防办公楼、人保办公楼、国资公司大楼、政府8号楼、建设银行大楼、交警大楼 |
文化路 |
光明花园、财富广场、怡和写字楼、民政局办公楼、党校办公楼、财校办公楼、土地局办公楼、电视台办公楼、市公安局办公楼、第一热电厂办公楼、住建局、建管处、规划局 |
青岛路 |
华新园、华能花园、侨乡广场、蓝湾怡庭、水岸名居、中信银行、竹岛联通大楼、卫生大厦、农业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 |
新威路 |
民族大厦、三和置业、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北洋大厦、尚城国际、妇幼医院大楼 |
海滨路
|
威胜大厦、商业大厦、海港大厦、财政局大楼、威胜住宅楼、天主教堂、悦海世家、启明花园住宅楼、抱海花园、进出口大厦、海事局旧办公楼、二毛东小高层、金莹综合楼、国厦房产、望海小区、外运大楼、人民银行、商检大楼、名座大楼、海事局办公楼、港务局办公楼、公路局、人寿保险、二中、海校、404医院新楼、农商银行、交通银行 |
重要景观街、步行街、商业街区 |
金地大厦 |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
电视塔、幸福门大屏二期、悦海灯塔、环翠楼 |
城市公共建(构)筑物 |
会展中心、市民文化中心及天桥、会议中心 |
公园 |
悦海公园、威海公园、幸福公园、海港公园、海源公园、环翠楼公园、塔山公园 |
部分重点节点处、绿化景观段 |
广场 |
人民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