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监理企业年度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管理,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推动差别化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投资效益,全面提高行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设监理企业。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监理企业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区城乡建设局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内监理的建设监理企业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建设监理企业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所有建设监理企业和外地进威监理企业。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建设监理企业当年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及企业综合管理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可结合日常监督、阶段监督、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评分由现场考核打分和业绩加分组成。现场考核针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总分为100分;企业现场综合考核打分由其所有在建项目得分进行平均计算得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在该年度内所获得的所有业绩和荣誉等进行加分。现场综合考核打分和业绩加分累计为企业年度最终得分。
第九条 现场考核评分由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威海市建设监理企业考核评分表》(见附表1)对建设监理企业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基本分为100分,由考核减分和一票否决项组成。
在工程项目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该项目现场考核打分得分为0分。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建委工程建设科,由市建委工程建设科会同市建管处和质监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业绩加分由企业按照《威海市建设监理企业年度业绩加分汇总表》(附表2)填写,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进行统一审核。
第十一条 业绩加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获得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8分、4分;获得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市(区)级通报表彰的,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二)所监理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加10分、8分;获得“泰山杯”、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和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分别加6分、5分、4分;获得市级优良工程、市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和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分别加3分、3分、2分。加分无上限。
(三)所监理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小区的,加5分;获得省级优良安全文明工地的,加4分;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加2分。加分无上限。
(四)在本市监理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省、全市级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次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五)本市监理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监理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在监面积每10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亿元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5分。
(六)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监理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在监面积每10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亿元加0.8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七) 建设监理企业在组织应对威海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省、威海市政府表彰,分别加10分、5分;获得省、市、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8分、4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外地进威企业加分按在我市承揽工程项目获得业绩计算。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所获业绩和荣誉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市建委汇总全市建设监理企业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市建委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企业信用等级为A类、B类、C类、D类。
(一)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100分,考核等级为优良,信用等级确定为A类;
(二)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100分、大于或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80分、大于或等于65分,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65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资质、行业评先选优和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直接挂钩。
(一)对于A类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在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给予加分奖励,计算方式为:综合考核得分乘以系数0.015,最终加分不超过3分;
(二)对于B类企业,具有参加各类评优选先和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格。
(三)对于C类企业,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企业年内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投标申请;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等级,按D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应当作为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A类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类企业,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年底汇总上报。相关记录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并确保真实完整。监理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可向市建委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市建委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统一做出处理决定。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确需立即对其做出处理的,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以全市通报形式做出处理决定。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另行设定标准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函告市建委,以便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