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运输散流物体车辆抛撒滴漏等问题,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建筑、市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现场是建筑垃圾渣土产生的主要场所,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全面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治理建筑垃圾渣土问题。
(一)土石方工程。房屋、市政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额5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纳入工程建设招投标范围;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土石方工程一律不得擅自开工。
(二)施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土方开挖)前必须设置实体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堆物堆料码放整齐,积存散体物料进行苫盖,地出入口道路实施硬化并配有车辆冲洗设施、设备。道路施工工地要设置临时遮挡,施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清运弃土,做到工完场净。掏挖下水道作业应使用容器装载污物,并及时清运,工程完成后要清洗作业现场。拆迁工地、装饰装修现场要设置临时硬质围挡,严格落实防扬撒、防泄漏、防遗弃措施;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喷淋等消尘措施,拆除后应及时采取绿化、覆盖或其他方式的固化措施,做到无扬尘污染、无裸露垃圾渣土。园林绿化施工时,要及时清除余土及枯树、杂物,所产生的废弃物全部实行密闭收集。建筑、市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均应及时进行喷水、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要设专人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清扫、冲洗,及时打扫出入口卫生,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土上路,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三)渣土堆放。垃圾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要按照
要求及时组织清运。确需临时堆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方案,明确堆放原因、堆放时间、堆放规模、处置计划和防止扬尘的措施,并向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临时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双层密封覆盖,内层使用塑料篷布,外层使用密织网,达到堆放有序、封闭严密、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扬尘污染。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
(一)全面推行密闭运输。市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煤炭、石料等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车辆应当采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或采取帆布覆盖、加盖密闭以及其他有效防撒漏措施,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渣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倾倒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凡是建筑、市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具备密闭和覆盖运输条件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渣土等散流物体,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相关的运输业务。
三、科学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地
(一)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负责、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充分利用工业园区、裸露山体、荒山洼地等条件,采取土地整理、土方平衡、植树造林、生态恢复等方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
(二)各区要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平台,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布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信息覆盖面,及时合理地调配和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处置本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区内长期堆放的大土堆或建筑垃圾,要在采取覆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土方平整、园林绿化、清运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方式,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处置完毕。无法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组织相关部门解决。因填海、土方回填等原因需继续临时堆放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双层密封覆盖措施进行处理。
四、建立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各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各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对本辖区内建筑、市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负总责。
(二)市城管办负责指导协调市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城管执法、交通、公安、环保、环卫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联合执法工作。
(三)市建委负责市区建筑、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确保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防撒漏措施和在工地出入口处设置使用车辆冲刷清扫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各区市政、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的建筑垃圾渣土日常运输、消纳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及各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抓好房屋拆除工地的标准化管理,严肃查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违规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等行为。
(五)市城管执法局要严肃查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的建筑垃圾撒漏、车辆带泥行驶、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各区要充分发挥环境卫生督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建设、交通、城管执法、交警等部门通报。
(六)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区车辆加盖密闭工作;负责对散流物体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超载运输或未采取密闭、覆盖等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违章行为。
(七)市公安交警分局负责加盖密闭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年检工作;负责确定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运输时段、运输路线;依法查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
(八)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九)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采石场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地,实现城市垃圾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各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针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城管执法、房管、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整合信息和管理资源,及时沟通,相互配合,联合执法。规划、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以确保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建设、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整合部门管理资源,并联合房地产、建设咨询、市政公用、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把建筑工地垃圾渣土管理作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要采取动态扣分、通报批评、降低企业信用等级、资质降级等措施,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效性和长效化,切实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