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机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新规章规范”)已分别于2018年1月和2月颁布,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宣传贯彻新规章规范,是当前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章规范修订的重要意义
这次规章规范的修订,遵循“依法规范、简政放权、便民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法规范”就是依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对农机主管部门的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分类、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规范;“简政放权”就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机牌证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把该管的管起来,该放的放下去;“便民服务”就是在“减环节、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上下功夫,使农机监理业务更加便民高效;“保障安全”就是在注册登记、驾驶证考试、安全技术检验等方面,着眼于确保安全,与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规定,能减则减,与安全有关的,须严则严。这次修订,有利于强化依法行政,使农机安全监理的法规体系更加统一规范;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提升农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有利于推进农机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改革措施。
二、落实新规章规范需明确的事项
(一)行驶证换发签注事项
1.原无挂车的大中型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签注为轮式拖拉机。
2.原带挂车的大中型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提供有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签注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原挂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更换合格挂车且提供有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签注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去掉挂车的签注为轮式拖拉机。
3.原不带挂车的手扶拖拉机签注为手扶拖拉机。
4.原带挂车的手扶拖拉机,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提供有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签注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签注为手扶拖拉机。
5.原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签注为轮式联合收割机。
6.原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签注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二)登记检验事项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须由2名检验员共同完成、共同签名;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及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合格章须计算机打印。
2.为加强拖拉机运输机组安全管理,方便牌证制作,各市、县(区)应划定鲁××/××××Y为拖拉机运输机组专用号段,并报省局监理站备案。
3.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核定载质量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4.4.1.6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或等于3”的规定确定。
4.将拖拉机变更为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应当查验并收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换发新行驶证和拖拉机运输机组专用号牌。
5.办理拖拉机运输机组变更业务,申请人申请去掉挂车的,除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规范》第六条办理外,还应当将登记类型调整为轮式拖拉机或手扶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换发新行驶证和号牌。
6.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审核、收存对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要求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办理变更业务。收回原号牌,核发新号牌和新行驶证。
8.已经注销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自注销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作为新号牌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更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后,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
9.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一致,需要在居住地办理驾驶证业务的,受理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将纸质档案通过电子化方式上传至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永久保存,其他地区受理后续业务实时调取电子档案,各农机监理机构分别留存本单位办理的业务纸质档案,避免纸质档案流转过程中的丢失、损毁、超过时限等意外情况。
10.驾驶人考试应当由2名考试员共同完成,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
11.驾驶人在有效期满前换证的,应在新证的副页上签注“自×年×月×日(换证时间)至有效起始日期有效”。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6月1日前核发的牌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结合日常牌证管理业务逐步换发。
2.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接到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通报后,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应当通过挂号信、电话、短信、网站或纸质媒体等方式,通知其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完成相应科目考试。通过挂号信或纸质媒体方式通知的,应当留有挂号信存根或纸质原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的,应当制作凭证记录。农机部门应制定教育计划和课程表,方便驾驶人参加安全教育。
3.驾驶人在接受教育、考试期间,应扣留驾驶证,考试合格的,凭考试合格证明,发还驾驶证。考试成绩存入档案,并在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和考试时间。
4. 各地必须将新办牌证许可业务的所有纸质档案资料通过高拍仪形成电子影像,上传至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纸质档案电子化管理。新办理牌证许可业务信息录入后,表格通过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存档。
三、几点要求
(一)搞好宣传贯彻。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对新规章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各级农机监理人员熟练掌握农机安全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切实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地要将新规章规范编印成宣传资料,送新规章规范进合作社、村、户。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短信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单、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传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新规章规范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为新规章规范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有序平稳过渡。各地要按照新规章规范要求尽快建立新的工作机制,确保机构、职责、队伍、资金等及时调整到位。逐项抓好落实,实现新旧规章规范平稳过渡。新修订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书》、《驾驶证件》、《行驶证件》等行业标准已正式批准发布,与新规章规范同步实施。原有证件在有效期内允许继续使用,严禁强制农机手更换新证。
(三)加强牌证物资定制与使用管理。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牌证物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高度重视牌证物资集中订制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对牌证物资管理负总责,确保牌证物资订制与使用工作规范有序。
(四)加强牌证核发工作。各地要以贯彻新规章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社区、进合作社等基层一线,将新规章规范的宣贯工作和牌证核发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为全省农机化“两全、两高”发展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共享。各级农机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系,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特别是对拖拉机运输机组相关信息更要及时反馈。同时,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违法记分处理的信息,吊销驾驶证的,要及时收回。
(六)我局以往文件规定如与新规章规范不一致的,按新规章规范和本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人工检(查)验记录单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注销通知书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注销证明
6.委托书
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法记分学习通知书
8.违法记分教育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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