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


日金办发〔2018〕3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县金融办:

根据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精神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银保监会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存量授信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的贷款方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实现新老贷款无缝衔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千方百计支持企业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经营、市场前景好、信用状况良好、但暂时经营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扩大无还本续贷的适用范围,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优先选择白名单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要根据企业行业特性设定差异化的续贷条件,不应通过设置贷款回存率、增加担保方式等附加要求,变相提高续贷准入门槛。

三、单列无还本续贷标识,科学合理界定风险分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无还本续贷贷款,建立监测分析机制,提高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切实把握贷款分类原则,不应将无还本续贷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四、优化考核机制,落实好尽职免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要明确免责情形,对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本行所设定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人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对于经办人员及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免责情形参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文件进行管理。

五、强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县金融办要加强对无还本续贷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到无还本是一定时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防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样。要通过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银企互信,引导企业守约践诺、守法诚信,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大督导力度,提升落实无还本续贷的积极性

市金融办、日照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将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按季度通报各银行进展情况。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得力的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此页无正文)

 

 

日照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日照监管分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20181127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