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31日  鲁国土资发〔2013〕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妥善处理各类信访事项,坚持预防为主、重心下移,切实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部门负责人阅批信件、接待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制度,信访工作调研、督查、回访、通报制度等。根据信访工作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并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国土资源信访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置决策实施应急响应。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国土资源事项,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一)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测绘管理工作;

(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争议;

(三)举报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

(四)控告、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五)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六)其他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应当推选5人以下代表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三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信访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确定负责国土资源的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保障办公接待场所、设备和经费的落实。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的信访事项,组织协调重大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承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对上级交办、转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上报;对交办、转送下级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进行检查、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信访事项;

(五)开展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培训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做好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选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政策、法律、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从事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加大信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力度,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待遇,改善信访办公条件。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二)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三)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访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提前向社会公开接待时间和地点。信访人可以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提出,一般不得越级提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及时处置的同时,迅速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控制不良影响的扩大。

信访人直接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土资源信访机构应当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由所涉及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下级报送的、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信访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受理情况在十五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直接办理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但最长应在90日内办理完毕,并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机关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后,对事实清楚、处理得当的,应予结案。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退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有限期上报办理情况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如期上报;没有限期上报办理情况要求的,应每月向转送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督办单》,书面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信访事项受理情况未及时进行书面告知,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未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以及其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要求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督办单》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复查按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复核按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保护国土资源、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贡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不力,引发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约谈该区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国土资源信访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泄密的,依照监察部等三部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妨碍国土资源信访秩序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03年9月19日下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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