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R-2013-0020003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济南市市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济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济政办发〔2008〕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除省、市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安监局的职责:
(一)行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职能,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文件。
(三)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监督机械、轻工、商贸、建材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发改委的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的职责:
(一)负责机械、轻工、化工、建材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三)参与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指导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的职责:
(一)指导学校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区教育局直属管理学校(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加强安全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公安市中分局的职责:
(一)监督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进行审批,核定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的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追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农村敬老院、婚姻登记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老年公寓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的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项目。
(二)负责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区属企业及按职权划分区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依法开展区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工作。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
(四)负责区属企业及职权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网格式安全监督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络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五)分析本辖区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辖区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负责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村(居)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参与辖区内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区重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环保局的职责:
(一)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和农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负责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四)负责化学品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参与核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局的职责:
(一)负责所属运输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局的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兽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畜牧养殖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畜牧养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河道堤防、水闸、渠道及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内河防汛、农业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负责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商务局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直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商务局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抗旱、防汛、赈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物资储备与供应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文化局的职责:
(一)负责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局的职责:
(一)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二十七条 区体育局的职责:
负责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旅游局的职责:
(一)负责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城管局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渣土倾倒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属单位机动车清洗行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特许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系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负责保洁员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区城管执法局的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的查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负责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广告及灯饰的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条例查处危害群众安全的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
(三)负责对影响群众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拆除。
(四)按照法律法规负责对城市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保障群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委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区属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第三十二条 区法制办的职责: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办理区政府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三条 区统计局的职责:
(一)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 区人防办的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组织实施全区人防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开展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维护。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的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的职责:
(一)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及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直管公房居住安全。
(二)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拆迁办的职责:
(一)负责拆迁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拆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拆除施工单位及拆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建筑拆除工程的巡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 区市政局的职责:
(一)协助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运营企业运营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二)负责城区道路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区管道路、桥涵、排水、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上级部门委托管理的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园林局的职责:
负责所属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绿地、伐移树木施工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民营经济服务局的职责:
(一)指导民营经济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各民营经济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民营经济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 市中交警大队的职责:
(一)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
(二)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停车场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工作负责指导。
(四)依法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发现道路交通设施存在严重隐患或毁损、灭失、危及交通安全的,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向区政府报告,并通知交通设施管理部门。
(六)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市中消防大队职责:
(一)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三)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五)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市中分局的职责:
(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四十三条 工商市中分局的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质监市中分局的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第四十五条 食药监督市中分局的职责:
负责食品(餐饮)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餐饮)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餐饮)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餐饮)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职责:负责园区内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如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领导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村、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三)监督检查责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安全投入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范围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区安委会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监督各单位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区政府督查部门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区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明确。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需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拒绝、阻挠安全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区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督办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电、供水。
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治理,按照职责分工由区政府领导实行包保责任制。
第五十四条 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撤销项目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部门取消工程建设许可,公安部门取消消防许可,质监部门取消特种设备许可,环保部门撤销环保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取消工商营业许可,供电公司停止供电,交通部门不给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运输许可,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区政府应急办、发改委、安监、城乡建设、交通、国土、经信、农业、园林、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地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每年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未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依据。
第五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4月7日发布的《济南市市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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