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ZBCR-2018-0140011

淄建发〔2018〕20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我们制定了《淄博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9日


淄博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17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施工图审查服务方式。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包括勘察文件审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超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服务事项经市、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审查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纳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类项目支出。

 第六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需求,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施工图审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审查机构。按市、区(县)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购买服务资金分别由市、区(县)两级签订和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审查内容、时限、质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开展业务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对于超限建筑、轨道交通等大型复杂工程,可根据工程情况按规定程序,采取单次项目一次性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来承担。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买主体在公布的审查机构名录中可采取摇号、抽签、轮换等方式选择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具体方式由购买主体自行确定。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应依法与其签订施工图审查确认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包括电子文档);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是否安全;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出资质范围进行勘察设计,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七) 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如太阳能一体化、装配式建筑等;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4-6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2个工作日;

(二)超限建筑工程:10-12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3个工作日;

(三)大型建设项目:8-10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3个工作日;

(四)中小型建设项目:5-7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2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资质章(或电子签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资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需在规定的复审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

 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合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情况。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审查效率、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与所审查工程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

  (五)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超出规定的审查时限;

  (七)是否据实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九)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十)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实施监督检查时,审查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以年度内绩效情况,根据评分标准,予以赋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75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多量性、延续性、技术性、时效性等特点,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每季度末,审查机构根据与购买主体签订的合同内容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审查确认书和审查合格书,与购买主体进行资金申请和结算。年度末,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结算挂钩。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限期整改,进行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一般及以下等级的,不再纳入我市审查机构名录;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今后不再纳入我市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信用记录数据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审查机构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还将按照《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


 附件:淄博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绩效评价评分标准

 淄博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绩效评价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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