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CR-2018-0140005
淄建发〔2018〕47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区综合执法局,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工作,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结合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实际,现将该许可的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一级企业须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其中:洗扫车不少于6辆,冲洗车不少于9辆。
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二级企业须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其中:洗扫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8辆。
三、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龄须小于60周岁。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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