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政策指引金融政策篇

由胶州市司法局整理提供

后续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出台及时更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政策指引

 

 

金融政策篇

 

 

 

 

 

        一、各级政府金融支持政策

  (一)国家部委文件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其中规定:

  1.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二)山东省文件

  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其中规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三)青岛市文件

  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其中规定:

  1.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2.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3.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

  4.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二、银行机构政策

  中国工商银行: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医院、医疗科研单位、药品和医疗设备生产及流通等企业的合力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零售、住宿、餐饮、旅游、娱乐、民航、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其中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可通过展期、续贷、再融资等方式做好融资接续安排,满足客户持续经营的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足额保障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合理金融需求。对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设限行业法人客户新增信贷需求,足额保障。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贷款,执行最优惠利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严格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全力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对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的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客户,不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约期,不影响客户信用状况评价。

  中国银行:对受疫情影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晚开工或暂停开工,以及因疫情防控销售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客户)和普惠型疫情防控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防疫机构、防疫药品及相关医疗物资生产流通的法人机构)加大信贷供给,不受月底专项信贷规模限制,按需合规发放;市行将加快授信审批、发放审核进度,对疫情防控企业优先提供全流程授信支持)。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叙做接力通宝或按暂时困难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根据客户需求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相关企业授信需求,积极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建设银行: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企业的信贷需求,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信贷规模足额满足,执行优惠利率。

  交通银行: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基建、交通、物流、制造业、涉农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对接,特别是对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重点物资的企业,积极满足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开辟快速通道,加大线上处理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贷款发放、资金汇划、清算、本外币结算等基本业务正常运行,以支持防疫和生活物资生产及流通企业、医院、超市和警务等公共服务部门业务需要。2月3日起,全部免收客户在该行的结算业务手续费和开通网银的U盾工本费。凡是涉及防疫资金汇划业务要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方式予以解决,做到不压单、不拒收、保支付,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中国邮储银行:加大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保障疫区药品及医用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一户一策,可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减免逾期费用、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贷款综合费用、适时做好风险缓释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做好抗疫人员金融服务。对奋战在抗击疫情前线的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提供免抵押、免保证的个人信用贷款,同时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青岛农商行:对于存量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情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通过调整还款方式、延长授信期限、增加信用贷款等措施,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青岛农商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及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等市场主体的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证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全方位满足其融资需求;对于参加医疗器械生产和捐款捐物的企业和小微经营业主给予利率优惠,在现行基础上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

  青岛银行:对于为防控疫情的科研、生产、运销、设施建设等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原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可纳入优先支持类管理。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积极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实施利率优惠,直接用于防疫的产品生产,最低可执行LPR减100个基点,具体由授信审批部视情况而定,不必走利率审批程序。

  光大银行:给予医药卫生行业企业优惠政策。总行将先期配置100亿元专项增量规模,用于加大对医药卫生行业贷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30亿元定向用于支持武汉分行相关项目投放。给予贷款定价支持,对符合监管和当地自律机制要求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医药卫生行业项目,其对公人民币贷款定价可按不高于相应期限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水平,授权一级分行进行安排。

  恒丰银行: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根据需要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及相关物资科研、生产、购销企业的信贷需求,快速审批,信贷规模足额满足,并给予信贷利率支持。降低疫区企业金融服务成本,除降低贷款利率外,对于通过委托贷款、银团贷款、线上供应链金融方式为疫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相关业务,免收相关手续费。

  华夏银行:针对参加本次疫情救援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持卡客户,有信用卡优惠透支利率需求的,可给予适当的信用卡优惠透支利率;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医护人员、部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原未逾期客户还款期限可根据客户申请适当延期,原已逾期客户在此期间暂不进行催缴。对上述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形成新增逾期的,根据客户申请及监管要求进行征信记录调整。

  中信银行: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确认和疑似人员等客户设置宽限期,宽限期内其还款计划、收息不受影响;宽限期内逾期还款不计罚息,且取消报送或撤销征信逾期信息。

  潍坊银行:对企业急需扩大生产能力支援疫区产生的临时资金需求,第一时间安排足额投放信贷资金。加大对医药行业信贷支持力度,将医院、药品器械厂商、医疗科研单位作为百行进万企等专项行动的优先对接对象,充分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齐鲁银行: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仍能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强与企业沟通配合,完善授信方案,通过展期、借新还旧、转贷及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缓释企业还款压力。凡是涉及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授信,一律优先审查,优先放款。定价执行优惠利率,特殊业务特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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