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是:突出水利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提供可靠的水源保证和防洪安全的作用。按照“大力巩固,重点发展,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坚持抗旱除涝并举,长期与近期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开发、利用、保护同步,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配套建设。

  总的目标、任务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三三四”工程战略,“九五”期间全省水利建设实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水资源紧缺状况得到基本缓解,能够满足中等偏早年份水的供应;二是大大降低洪涝灾害的威胁;三是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九五”期间,通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新增供水能力60亿立方米;节水60亿立方米;完成大型水库、部分重点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500万亩,建成6000万亩高标准稳产高产田,其中4000万亩高标准节水灌溉田;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新建40座平原水库。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加强全面服务。

  二、多渠道、多层次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

  (一)用足用好劳动积累工。各地要按照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每个农村劳力每年投人的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进行统筹使用,水利建设任务重、开发项目多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多出一些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实行“以资代劳”,实行机械化施工。受益区内(包括间接受益区)的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及居民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落实好“受益负担”政策,对劳动积累工要杜绝平调,搞好年度调剂,规范用工管理。要爱惜民力,提高使用效果,保护好广大群众的治水积极性。

  (二)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保持投入的稳定性。在全国落实好中央各项政策的同时,重点落实好《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地都要按规定完成筹集和上交任务。建设单位占用水利设施和农业水源的,要负责修建替代工程或支付等量的补偿费。贯彻“分级负担”政策,国家和省里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全省大局的骨干工程,市地县管理的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

  (三)国家和省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农业基本建设、黄河三角洲开发、农业特产税等专项资金,根据规定和需要,尽量多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提高水利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有所增长。

  (五)积极稳步地推行水利股份合作制,搞好“五荒”拍卖。

  鼓励群众投资兴修水利,对群众自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

  (六)各级银行优先安排贷款支持水利建设,并不断增加信贷规模。从水利基建投资和小型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贷款贴息,重点扶持乡镇供水和节水灌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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