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防范财政性资金风险,严格“一支笔”财政性资金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区财政履行政府职责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预算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二)安全优先原则。牢固树立“安全为本”思想,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三)合理高效原则。按照现行财政政策合理运作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税收收入由国税、地税或由其委托的代征机关征收。各征收机关应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
第五条 非税收入由有征收权限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征收。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职责、权限和标准组织征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条 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资金,被授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规定的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分配要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压缩一般、综合平衡”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预算一经确定,除国家出台增支政策和其他突发性增支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和调整经费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人员调配、晋档晋级、退休、住房补贴、抚恤、工伤、公务员医疗补助、高龄补贴、遗嘱生活补助、节假日慰问等政策性预算调整事项,由单位依据相关文件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
(二)部门预算之外需追加预算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副区长审查,区长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部门预算之外的重大事项需追加预算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处理突发事件需紧急追加预算的,可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情况填具《济南市长清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审批表》(见附件),附相关审核资料,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办理工程款直接支付审批手续。按工程进度申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1. 工程项目批准手续;
2. 按工程进度拨款的支付申请;
3.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 由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审核支付。区财政局按照“资金随项目、拨款随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直接拨付。在审计结果终结前,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及其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审计结果作为全部工程款最终支付依据。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由财政部门预留,待质量保证期满后直接支付。
第五章 资金借款
第十二条 区属预算单位向财政借款100万元以上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的原则核拨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拨款程序:
(一)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供给状况按年度预算平均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二)在区人代会尚未批复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下,区财政局暂按当年初审后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水平办理预拨。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借出款拨付程序:财政性资金借出款的拨付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含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资金占用费用),完善借款合同,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核拨。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大额支出审批权限,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严格将经费开支控制在经费预算内。
第八章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年底前有结余的不得结转,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纳入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一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对大额暂时闲置的财政性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次年预算草案,需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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