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工信发〔2020〕2号)

RZCR-2020-0040001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商:

为规范我市城乡弱电管线建设管理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布设混乱问题,保障全市通信畅通,《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2020119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弱电管线建设管理,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布设混乱问题,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全市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弱电管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迁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及设施,是指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及承载其的管廊、管道、杆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通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电信基础运营商。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问题,是指现有的废弃线杆、线缆,乱拉乱接飞线,配套箱柜破损、占用人行道、井盖破损等问题。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条  弱电管线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避免弱电管线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重复开挖破坏。

第四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实行专项规划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保障通信系统安全的原则,将弱电管线建设纳入全市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通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第五条  城市弱电管廊、管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道路项目设计文件,同时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使用,并与已有管廊、管道互联互通。

第六条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弱电管线或预留有弱电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廊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道路主管道做好互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弱电管线建设投资及内容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城乡建设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以便同步建设,避免二次施工。

第九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施工规范,坚持弱电管线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且满足多套系统共享需求。严格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1910号)有关要求,通信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建筑红线内的弱电管廊、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切实保障用户对通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

新建线路不得采用明线敷设的方式。新增设的相关附属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明确标明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通信运营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共享的方式使用弱电管线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没有可共享资源段落,应采用共建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预留弱电管线,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附挂弱电线路。楼外预设弱电管线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且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并与公用弱电管线相连接。新建住宅全面实施光纤到户。

第十二条  通信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对室外设施进行必要的美化,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要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并要保证周边群众的电磁辐射安全。

第十三条  弱电管线的搬迁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搬迁,改迁前采取技术措施对现有线路进行保护,不得私自拆除破坏弱电管线。

第十四条  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弱电管线建设和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确保通信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章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

第十五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应当遵循统筹安排,超前计划,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十六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的主体是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市级弱电管线整治需求单位应在年底前汇总下一年度的弱电管线整治需求,交给市产权归属单位。产权单位会同需求单位协商确定年度整治计划,并按照计划申请整治经费、安排工作人员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全市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的通知》(日政办字〔201663号)、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城乡精细化管理考核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及以上产权归属单位提出整治需求。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人负责,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建立政府总负责,产权单位为主体的弱电管线问题整治议事机构,协商确定将整治任务分解到各产权单位,可按街道、网格、村庄等划片统筹分配。

第二十条  弱电管线入地改造项目,应由需求单位与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建设方案,需求单位按照方案建设入地管廊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在具备入地条件后1个月内,完成弱电管线入地迁移改造,原线杆由产权单位在入地改造完成后1个月内拆除;特殊原因需超过1个月的,工期由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需求单位按实际发生改迁费用给予弱电管线产权单位资金补偿。

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迁改挪移的线路,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挪移。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原有管道因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因被损坏的,应当由需求(建设)单位重新建设同等规格管道提供给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含产权),并按管道内线路实际改迁费用给予资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政府对相关专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考核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此类支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线缆及附属设施的巡查。对巡查发现或市长热线、数字化城管等反映的飞线、裸露线缆、井盖破损等弱电管线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责任不明的问题,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分配,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对共建共享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应由共享单位协商确定管理主体单位。共享单位无法自行确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分配,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破坏弱电管线,影响通信信号传输。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相关链接:《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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