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日照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

日照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验收、监管工作流程,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4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经信消字〔2010〕335 号)、《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申报的通知》(鲁经信消函〔2016〕20号)和各级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成品油审批事项申报工作流程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或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注销、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和遗失补办等事项申报,申请人首先要向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逐级审核上报。

成品油审批事项申报工作流程

每年1月至3月为成品油市场发展规划调整期,调整期内不受理新建、迁建油库和加油站申报事项。各区县要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对未来三年辖区内油库和加油站发展规划进行重新梳理,确定当年新建、迁建加油站建设计划(新建加油站按照现有站数3%的比例确定),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社会公共事业及国家、省、市重大生产力布局配套项目建设需要。各区县规划要于每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汇总审核后统一报省经信委调整规划,逾期不再单独上报调整规划。

二、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预核准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预核准制度。

(一)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预核准的申请条件

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要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规划要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预核准。

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间距是两零售网点(含已批未建网点)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

⑴市、县(区)城区零售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⑵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⑶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⑷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⑸省、国道网点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的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二)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预核准的申报材料

⒈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下同),申报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查看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签署“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核对人:×××”并加盖经信部门公章确认(下同):

⑴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⑵《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件1);

⑶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文件要以企业正式文件申报,无红头文件的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捺印,下同);

⑷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⑸该网点列入省行业发展规划的证明;

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专题会议纪要,同意该仓储网点建设选址;

⑺成品油仓储设施迁建、改扩建的,还要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并办理歇业手续;

⑻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⑴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⑵《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件2);

⑶申报网点选址位置的测量报告(由申请人或第三方测量绘制,GPS定位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5位,标注与周边加油站车行距离,并由县级经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⑷《××加油站周边区域加油站分布示意图》(附件3),要标出2公里半径范围内全部现有、在建(含已批未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及其与拟建网点的最近车行距离;省、国道加油站要标出两侧各15公里范围内和交叉路2公里范围内全部现有、在建(含已批未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及其与拟建网点的最近车行距离;距离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⑸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⑹该网点列入省行业发展规划的证明;

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专题会议纪要,同意该加油站建设选址;

⑻加油站迁建、改扩建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并办理歇业手续;

⑼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油库和加油站申报迁建、改扩建网点预核准,分别参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和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相关条款办理。油库/加油站改扩建必须在原址进行。

三、油库/加油站建设施工管理

(一)成品油经营网点预核准有效期

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有效期为两年。凡预核准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一律不予延期;已取得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须在有效期内提前两个月向市经信委申请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两年,逾期未申请延期和到期仍未完工验收的,需重新办理新(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预核准延期,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⑴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⑵《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件2);

⑶再次进行经营网点选址测量(由申请人或第三方测量绘制,GPS定位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5位,标注与周边加油站车行距离,县级经信部门确认加油站实际建站地址与首次预核准批复定位地点一致后,由区县经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连同首次预核准测量报告一同提报);

⑷《××加油站周边区域加油站分布示意图》(附件3),要标出2公里半径范围内全部现有、在建(含已批未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及其与拟建网点的最近车行距离;省、国道加油站要标出两侧各15公里范围内和交叉路2公里范围内全部现有、在建(含已批未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及其与拟建网点的最近车行距离;距离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⑸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⑹省经信委出具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专题会议纪要,同意该加油站建设选址;

⑻加油站迁建、改扩建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并办理歇业手续;

⑼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成品油经营网点获省经信委预核准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网点获省经信委预核准批复后,各区县经信部门要及时将省经信委批复文件送达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并通知相关企业持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在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在获批定位地点开工建设,并在企业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严禁企业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油库和加油站的新(迁、改扩)建工程要严格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以及《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施工。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项目要采用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罐池,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旅游部门加油站厕所标准建设免费对外开放的加油站厕所。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加油站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竣工后,各区县经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验收,在预核准有效期内提前两个月申请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凡未取得省经信委成品油经营网点预核准批复或建设项目未达到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的油库和加油站,各级各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或验收。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初审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

⒈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②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③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④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⑵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⑶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⑷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必须经过省经信委预核准批复,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⑸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①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②铁路专用线;

③公路运输车辆;

④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⒉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必须经过省经信委预核准批复,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⑵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⑶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①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②铁路专用线;

③公路运输车辆;

④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⑷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⑵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⑶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⑷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⑸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材料

⒈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⑴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⑵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⑶《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油库现场核查表》(附件4、附件7);

⑷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批复文件;

⑸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或产权证明;

⑹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⑺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⑻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⑼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①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②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③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⑥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⑧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⑨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①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交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②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③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⑾成品油安全生产、消防、检验、计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⑿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⒂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⒃企业(公司)章程;

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⒅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⒆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⒉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⑴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⑵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⑶《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油库现场核查表》(附件5、附件7);

⑷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批复文件;

⑸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或产权证明;

⑹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⑺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⑻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⑼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①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②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③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⑥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⑧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⑨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⑽成品油安全生产、消防、检验、计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⑾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⑿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⒀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⒁企业(公司)章程;

⒂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⒃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⒄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⑴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⑵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⑶《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加油站现场核查表》(附件6、附件8);

⑷省经信委出具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⑸加油站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或产权证明文件;

⑹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⑺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⑻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⑼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和验收合格文件:

①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⑤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⑥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⑦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材料和地下油罐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罐池证明材料;

⑽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⑾成品油安全生产、消防、检验、计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⑿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⒀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⒁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⒂加油站厕所外观及内部照片;

⒃企业(公司)章程;

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⒅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⒊《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9);

⒋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⒍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逐级申报,由发证机关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逐级申报,省经信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二)恢复营业的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申请恢复营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包括企业现状以及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恢复营业的条件;

⒊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恢复营业的书面决议;

⒋省/市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9);

⒌《油库现场核查表》或《加油站现场核查表》(附件7、附件8);

⒍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⒎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⒏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为合格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⒐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和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

⒑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⒒县级经信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经营地点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⒓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⒊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⒋《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9);

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⒍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各区县经信部门也要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七、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包括企业现状以及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具体原因;

⒊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⒋《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山东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附件10、附件11);

⒌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⒍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⒎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⒏油库/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⒑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⒒县级经信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经营地点未发生变化,油库/加油站未进行改扩建的情况说明;

⒓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包括企业现状以及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的说明);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具体原因;

⒊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⒋《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山东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附件10、附件11);

⒌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⒍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⒎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⒏不涉及油库/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涉及油库/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交省经信委核发油库/加油站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⒐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⒑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⒒县级经信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经营地点未发生变化,油库/加油站未进行改扩建的情况说明;

⒓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包括企业现状以及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的说明);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具体原因;

⒊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⒋《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山东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附件10、附件11);

⒌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⒍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⒏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⒐油库/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⒑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⒒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⒓县级经信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经营地点未发生变化,油库/加油站未进行改扩建的情况说明;

⒔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因遗失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申请补办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⒈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县级经信部门的审查意见(包括企业现状以及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

⒉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报告和关于遗失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说明文件;

⒊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零售企业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⒋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⒌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⒍司法部门或县级经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⒎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监管和跨部门协作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职责。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地炼企业积极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用好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组织企业积极申报油品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国家及省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工商、质监部门每年进行的油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工商部门负责对仓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管,负责查处生产领域油品质量违法和油品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油库/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对该类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涉及该类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依法查处未安装散装汽油购销信息系统和未实名登记销售散装汽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联合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负责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经营单位依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环评文件审批;督促生产经营企业环保措施的落实;负责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利用新媒体宣传油品升级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负责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油库/加油站规划审批。

住建部门负责油库/加油站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审批,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油库/加油站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油库/加油站用地审批,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擅自建设油库/加油站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成品油运输企业准入许可;负责督导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管主体责任,做好所属车辆、人员和运输过程监管,负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采购、使用升级后的车用成品油。

商务部门承担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组织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成品油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负责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油库/加油站的行为。

气象部门负责新(迁、改扩)建油库/加油站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查处未按要求安装、检测、使用防雷装置的行为。

中石化、中石油日照分公司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运行监测,搞好油源衔接,稳定市场供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应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

⒈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⑴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⑵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⑶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⑷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⒉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2)

⑵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⑶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⑷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⑸成品油购销审计报告(或报表)或纳税凭证;

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油库产权和库容的证明文件;

⑺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零售企业由各区县主管部门统一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填写意见并盖章);

⑻按要求销售符合标准成品油的证明材料;

⑼加油站水冲(含生态)厕所建设和开放情况;

⑽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⒊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由油库/加油站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逐级上报省经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⑴不再具备本《规范》规定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基本条件的;

⑵违反《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

⑶12个月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⑷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⒋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报告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经信部门要写出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按要求填写各类表格,于3月1日前报市经信委。

十、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制度

(一)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交流信息,会商重大案件,研究解决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经信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辖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运营情况,填报《日照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月报表》(附件13)。

有关法律责任按照《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申报事项参照本工作流程执行。

附件:⒈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⒉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迁、改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⒊××加油站周边区域加油站分布示意图

⒋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⒍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⒎油库现场核查表

⒏加油站现场核查表

⒐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⒒山东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⒓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⒔日照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月报表

⒕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附件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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