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破园区、聚力招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5〕7 号),制定如下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一、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对技术合同登记、专利权转让登记或专利实施许可备案额度在50万元以上从外市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在有关项目登记或备案实施后,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效果,给予支付费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财税扶持政策,推动企业科技研发投入逐年递增。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给予 5%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企业进行关键技术研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补助。

三、支持创业孵化类平台建设。对现有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 30 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30 万元补助。

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推广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服务科技创新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家,给予每家机构 10 万元扶持。

五、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创新的扶持力 度。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为参与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 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在省财政补助 40%的基础上再给予使用费用 20%的补助,鼓励其科技创新活动。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 万元。

六、支持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创制技术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对当年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科技研发主持培育单位,给予30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科技研发主持培育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

九、加大科技奖、专利奖支持力度。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和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省专利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上述补助或奖励资金从市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本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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