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CR-2017-0120003
关于印发《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7〕10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农业局:
现将《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质监局
日照市工商局
日照市商务局
日照市农业局
2017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品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区县申报,财政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商务、农业等品牌建设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品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监督管理,市、区县各承担奖补资金的50%。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包括名牌、商标、老字号等)称号的单位;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以及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仅对新获得的品牌项目给予奖励,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同一申请人(同一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最高等次的奖项给予奖励。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奖励。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应当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山东名牌”、“日照名牌”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个人,按单位的20%给予奖励。
(三)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仅指工商总局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日照市知名商标”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日照知名商号”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的50%给予奖励。
(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对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对企业核心专利技术转化为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单位,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奖励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4万元。
(十三)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1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
(十四)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奖励1000元,每年最高奖励1万元。
(十五) 根据(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获得奖励的申请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单位;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市品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业务领域内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资料,并指导区县组织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当在获得奖项1年内。申请人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写《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性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品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审核同意后行文向市品牌主管部门以及区县财政局申报;市品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进行审定,并将市级资金预算指标(市级负担的50%部分)下达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连同本级负担的50%一并兑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定品牌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相关资金,对品牌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进行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品牌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以及品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品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日照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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