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
政
策
汇
编
遂宁市科学技术
2018年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创新创业、招商政策
1.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1
2.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6
3.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
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社会研发(R&D)投入工作的通知》………………………………………………………31
5.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34
6.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
7.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65
8.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鼓励川商(遂商) 返乡兴业回家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73
第二部分 人才政策
1.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的通知………………………………………………………………81
2.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的通知………………………………88
3.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
4.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104
5.市人社局等十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110
第三部分 县、区相关政策
一、船山区
1.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121
2.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131
二、安居区
1.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139
2.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151
三、大英县
1.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156
四、蓬溪县
1.中共蓬溪县委、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溪县加快推进工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161
2.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溪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168
3.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溪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173
第一部分 创新创业、招商政策
遂府函〔2015〕10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构建“众创空间”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创业者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新浪潮,形成“人人创新”、“万众创新”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力军作用,释放创新创业政策集聚和“互联互通”的系统有效性,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推动全市创业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要素集聚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和资源开放化的大众创业新格局。到2017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从重硬件条件到重软件服务的转变。聚集各类科技创业人才3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600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创新型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建成各类省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0家;服务创新创业的专家导师队伍达到100人;开发创新创业项目1000个;扶持10000人成功创业。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构建众创空间
1.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要积极打造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为创新创业俱乐部提供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引导引领。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推介、供需对接、项目孵化等服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2.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建设。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确保2015年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新建1—2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园区(基地),并在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内聚集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环保咨询、中小企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从项目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源在我市投资建设运营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经所在地县(区)、市直园区人社、财政部门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建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从各级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3.推进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4.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二)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
5.放宽创业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优化登记方式,推广“先照后证”制度,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7.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进一步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8.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三)扶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
9.吸引高端人才来遂创业。重点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自主创业,创业地县(区)、园区按规定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并提供不低于130平方米的免租金住房;一次性补助创业人才100万元安家费。经评估,其创业企业带动了遂宁产业发展,所提供的130平方米免租金住房奖励给个人。家属如愿意随迁我市,有工作的,由所在地推荐安排工作;无工作的,其创业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园区每月提供5000元以上生活补贴。子女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权益。配备特约保健医生,开展特约医疗保健服务。
牵头部门:市人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0.聚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突破现有政策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束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对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遂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遂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放宽使用范围,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1.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应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每年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2.组织青年创新创业。实施“遂宁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向全市18—40岁之间,处于失业、半失业或者待业状态,有很好的商业点子和创业激情,缺乏商业经验,筹措不到资金的创业青年,按规定提供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帮助青年创业成功。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牵头部门:团市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3.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在创业准入条件、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收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优惠待遇。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4.扶持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失业人员,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实,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四)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15.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遂宁科技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6.探索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工作。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可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同级财政部门兑现补贴。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7.优化创业项目资源库。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库,并被3名以上创业者成功使用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不低于5000元的项目征集奖励,该项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将全民创业奖励基金调整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市级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县(区)、园区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产业发展、创投等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9.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市、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担保基金筹集责任,市本级财政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0万的创新创业担保基金,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设立总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基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20.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综合服务。探索建立“互联网+”项目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平台,构建投资者与创业企业的网络交流平台,开发“孵化+众筹”功能,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21.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七)优化创新创业文化环境。
22.丰富创新创业活动。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承办区域性、全省、全国性创业大赛。打造遂宁创业活动品牌,征集活动主题语,设计具体遂宁特色的创新创业活动标志。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鼓励高等学校优秀教师、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等担任导师,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和创新创业培训。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23.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加强新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台、遂宁日报社,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四、组织实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遂宁市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园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25.形成推进合力。市、县(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园区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七届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1日
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
一、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一)支持新建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4 +2”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含市本级企业及遂宁经开区辖区内企业,下同)落户新建,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市级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市级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一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利息额进行计算,最高贴息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出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重点用能用水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300吨标准煤(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2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或绿色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 ”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新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二、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六)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际、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件、1万元/件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军工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市级认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七)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或经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评价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市级企业每年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5名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引进10名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每年引进15名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省“千人计划”等创新人才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每届评选“遂州工匠”10名,一次性每人奖励3万元。
三、推进“遂宁造”品牌战略
(十)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机构,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新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依法提交上市申请且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上述板块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依法提交挂牌申请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新四板融资。对在“新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一次性按实际募集资金一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推进园区和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强县示范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建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创建为省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特色产业基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创建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创建为省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平台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平台开展非盈利性服务。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非盈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本政策中所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市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15〕103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智能制造(2016—2018)行动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6〕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本政策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各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加以界定和解释。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重大)专项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奖补标准,可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每年一季度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知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第一、二、四、五、七、十六、十七条措施由市经信委组织初核,第三、六、八、十五条由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科知局就相关内容组织初核,第九条由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组织实施,第十条由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组织初核,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由市金融办组织初核,各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遂府办函〔2018〕1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建设创新创业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推进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遂宁市注册成立,经市政府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补助等。
第四条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原则。市科知局牵头负责统筹做好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组织评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建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考核)。
第六条 认定程序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3.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4.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近一年的工作报告等。
(二)评审
各县(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报市科知局,市科知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认定
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对拟认定机构在遂宁日报和遂宁新闻网上公示7日,没有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为“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通过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财政加大投入,安排资金专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第八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第九条 对于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对常驻研发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博士50%,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两院院士100%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对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并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投入的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的经费,按15%的比例,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其他专项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由市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对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按新增产值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推动科技成果在市内落地转化。市直有关部门应组织召开科技成果推介会和项目路演活动,帮助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向相关行业企业和投资机构展示最新科技成果以及进行项目对接。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的落实。由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每年年初由新型研发机构向当地科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市科知局,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经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由县(区)、市直园区财政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填报《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科知局。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八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科知局备案;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遂府办函〔2018〕8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社会研发(R&D)投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市政府决定加大全社会R&D投入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科研的财政投入力度,确保逐年投入只增不减。改进科技经费财政支持方式,把全社会R&D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考核指标。
二、鼓励企业投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更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R&D投入。鼓励科技型企业涉足资本市场,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加大R&D投入力度。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市科知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补贴企业的年度R&D投入进行核定,每年对核定数的0.5%予以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从当年市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攻坚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中解决。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三、多措支持研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重点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加快打造一批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本地情况积极发展创投基金、“科创贷”“创贷快车”等科技金融产品,推进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贷连动等科技金融创新。积极引进各类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参与企业R&D活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科技型分支机构,创设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科技金融活动。
四、强化统计评估。市科知局负责指导企业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牵头做好对企业R&D投入统计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部门R&D定时报送制度和预报制度;会同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对全市企业R&D投入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市统计局要强化企业统计业务培训力度,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规范R&D统计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R&D投入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五、健全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R&D投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工作。市政府将全社会R&D投入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市直园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畴,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也要将此项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遂科知〔2017〕36号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科知局,各科(室)、所: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遂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8日
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积极依托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经信委《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川知发〔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地理标志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认定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由遂宁市科知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意识较强,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经营战略纳入日常管理当中。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较强,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较大,并落实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和专管人员。
(二)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制定了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实施了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三)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企业重视品牌的培育,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避盲目研发和投资风险,提升创造水平和保护能力。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报前三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具体指标:
1.企业须拥有专利1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拥有四川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2.企业能够运用专利数据库参与产品开发与技术经营;
3.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并且有一定规模。企业连续三年赢利,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重视商标的注册,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拥有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第八条 申报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拥有的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当年缴费发票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和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和专利产品销售额、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运用、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 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县(区)、园区企业申报,分别由所辖的县(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知局;
(二)市科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
(三)市科知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所辖的县(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科知局。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三年,三年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科知局进行复核,复核标准参照省级指标。对未达到省级指标的,将取消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确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优先参加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口培训、经验交流、对外合作等。
第十四条 确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知局知识产权科负责解释。
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扶贫项目”),是指在市级科技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扶贫基地建设和科技人员服务激励等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四类:
(一)科技扶贫示范县项目:主要支持示范县建立科技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扶贫项目。
(二)科技扶贫示范村项目:支持贫困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及与脱贫攻坚相关的配套建设。
(三)科技扶贫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能推动贫困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四)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特派员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有利于推动科技扶贫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在遂宁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贫困村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扶贫示范县项目
1.县(区)委、县(区)政府对科技扶贫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科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2.被确定为科技扶贫示范县(区)。
3.有完整的科技服务体系。
4.建立科技扶贫在线平台。
5.具备实施科技扶贫项目的能力。
(二)科技扶贫示范村项目
1.属于我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贫困村。
2.被县(区)确定为当年的科技扶贫示范村的贫困村。
3.有一定种植、养殖特色优势产业。
4.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强,能带领贫困户实施科技扶贫示范项目。
(三)科技扶贫产业项目
1.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等实施主体。
2.申报主体要有适合带动贫困村发展的主导产业。能带动贫困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领贫困户脱贫增收致富。
(四)科技特派员项目
1.有科技特派员团队支撑。
2.有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承载主体。
3.有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产业基础。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科知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事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申报主体填报项目申报书。
(二)推荐。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市科知局推荐。
(三)评审。市科知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经局党组会讨审定,确定立项支持的科技扶贫项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科技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科技扶贫平台建设、科技扶贫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产业发展以及与脱贫攻坚有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实施和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项目验收总结,向市科知局提出验收项目报告,市科知局汇同县(区)归口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为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日常监管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核算体系证明、产学研合作证明、研发机构及设施设备证明、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文件。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经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知局。
(二)由市科知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必须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依照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知局报送当年发展经营状况年报。
第十条 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企业不断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壮大,逐步培育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原遂科知《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4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遂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遂宁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和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国、省、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和研究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依托单位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实验室。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 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四)具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遂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表》,编写《遂宁市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表及可研报告由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知局。
(二)由市科知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遂宁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给予市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相关企业优先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旨在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或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且所属行业为我市规划发展的支柱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二)组建单位在全市同行业或技术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拥有成果推广转化、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与本行业或本领域一个以上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固、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或科技成果。
(三)组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水平高、创新意识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一定数量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组建单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研究、试验、检测和分析设备。
第五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写《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知局。
(二)市科知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科知局是市工程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考核和评估等事项。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相关企业优先推荐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依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指导培育和业务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全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六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鼓励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地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知局。
第八条 申请备案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毕业企业在2家以上;
6.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8.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创新孵化器的发展模式。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将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对孵化器进行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遂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九条 市科知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指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优先培育申报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项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遂科知〔2015〕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8日
遂科知〔2018〕24号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园区科知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的创新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全力打好科技创新攻坚战,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川科财【2017】45号)通知精神,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的创新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全力打好科技创新攻坚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面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免费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的凭证,用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或服务平台(基地)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统称持券者)。
第四条 创新券购买服务范围为: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除上述购买服务范围外,还可用于购买创业孵化培训、支付房租物业费。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第六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予以兑现。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隔一年度方可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七条 创新券额度为0.5万元、1万元、2万元三种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只申领一次,申领上限:企业3万元、创新团队2万元、创业者1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超过财政预算金额后不再受理。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遂宁双创通”平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需提交
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证明、《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等。
(二)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证明、《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等。
第十条 市科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额度,并在“遂宁双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知局下发相关通知并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兑付时收券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市科知局进行审核:
(一)创新券电子备案凭证。
(二)《遂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收券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收券机构和持券者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科知局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遂宁双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知局按照收券机构所收创新券的实际折抵金额进行兑付。
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知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遂府办函〔2015〕22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方案》《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附件1
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改革、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全市电子商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
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执行到位。
二、重点企业奖励扶持
(一)电商服务收入300万元/年、电商交易额3亿元/年以上的B2B电商企业;电商销售额500万元/年以上的B2C电商企业;应用电商平台销售金额1000万元/年以上或电商销售占企业销售总额30%以上的传统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重复计奖)。
(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运行1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成立区域总部或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拨中心、客服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实行“一事一议”制定奖励扶持办法。
三、小微企业奖励扶持
(四)签定2年以上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合同的小微电商企业,入驻后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从第3年起至第5年按月租金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5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商企业租用仓储从事电子商务配送的,由同级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扶持
(六)自建且年资金流量超过3亿元的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扶持,扶持期为3年。
(七)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加入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且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实现税收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入网费用补助。
五、电子商务园区及集聚区建设奖励扶持
(八)优先安排电子商务园区和集聚区建设用地指标。
(九)电子商务园区或集聚区企业入驻超过使用面积60%(含),且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扶持。
(十)在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内,具有单一产权、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达6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由同级财政一次性予以50万元的奖励扶持。
六、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扶持
(十一)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按市委组织部有关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十二)以企业名义邀请全国知名电商专家、教授来遂宁开办电子商务专题讲座的企业,由市财政每次给予5000—10000元的补助。
(十三)毕业5年内的遂宁籍大学生和距离培训地点10公里以上的城乡居民、种养殖大户、农村经纪人等,参加经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电子商务培训班,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天60元予以补助。
(十四)新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物流协会(商会),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成立1年以上,有工作计划,业绩、成效记录可查,且年正常开展活动3次以上的,由市财政予以每年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资金来源及扶持范围
(十五)市本级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单列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据实拨付,专项用于兑现本办法所需资金。
(十六)凡当年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资金支持。
八、其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进行修订完善。
(十八)各县(区)、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市本级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将扶持资金与中、省资金衔接起来,重点支持符合本地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加强项目跟踪和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规定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 扶持资金按照量入为出、包干使用的原则进行事后奖补。
(一)每个企业只能获取一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能够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励的,以奖励额高的标准兑现。
(二)当年已获得中、省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符合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商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扶持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年初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的扶持资金中有关的项目合同、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的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评价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单位应填报《项目后评价情况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其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及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遂府办发〔2016〕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鼓励川商(遂商)返乡兴业
回家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鼓励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遂宁市鼓励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川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川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整合川商(遂商)资源,凝聚川商(遂商)力量,最大限度集成现有支持政策,形成政策支持、基金推动、市场牵引、机制保障为一体的综合支持体系,推动在外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共享发展机遇。
二、具体举措
(一)积极引导川商(遂商)返乡兴业投资重点领域。
1.发展总部经济。抓好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政策的落实,鼓励在外川商(遂商)企业总部整体搬迁回归遂宁或在遂新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和回家发展工程总部基地,鼓励异地四川(遂宁)商会以抱团回归、会长牵头回归等方式,引导推动总部回归。
牵头部门:市投促委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2.突出重点产业。支持川商(遂商)在遂宁投资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天然气、机电与装备制造、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科技服务等八大成长型产业,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石化等传统产业,电子商务、金融、商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等。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办、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科知局、市投促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3.助推消费市场。支持川商(遂商)积极参与遂宁消费市场升级,返乡投资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项目,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文广局、市投促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4.鼓励产、学、研项目。支持川商(遂商)积极参与遂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返乡实施产、学、研项目,共建技术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实施中、省、市重大科技与产业化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通过风险投资、科技服务、成果推广等方式,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中。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投促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二)川商(遂商)返乡兴业享受优惠政策。
1.招商引资一视同仁。对返乡兴业川商(遂商),一视同仁享受国家、省和我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川商(遂商)返乡兴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川商(遂商)返乡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种政府性基金、规费按中省有关政策征收。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投促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知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2.参展参会采购支持。支持川商(遂商)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返乡兴业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在安排展会展位和摊位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加大对返乡兴业川商(遂商)在遂宁生产优质产品采购力度。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委台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用好全市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川商(遂商)返乡投资项目的支持。鼓励返乡发展的川商(遂商)企业申报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支持川商(遂商)返乡兴业的项目,争取中省相关基金、专项基金扶持,并纳入基金项目库。市、县(区)视财力情况,可以采取股权方式投资川商(遂商)返乡兴业项目,鼓励川商(遂商)企业自愿出资参与,积极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支持川商(遂商)返乡投资项目发展。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投促委、遂宁发展公司、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川商(遂商)返乡兴业的融资服务。
1.强化信贷支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私募投资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返乡兴业川商(遂商)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部门: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
2.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展重大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金融服务、教育医疗、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投资合作。鼓励市内国有企业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制、增资扩股时向川商(遂商)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川商(遂商)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部门: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市国资委
3.支持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兴业川商(遂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四)做好川商(遂商)返乡兴业项目的要素保障。
1.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川商(遂商)返乡投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的,积极争取列入全省50个重大推进或100个省重点支持项目并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川府发〔2013〕27号文件政策执行,并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川商(遂商)返乡投资重大项目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2.做好生产要素保障。对川商(遂商)返乡投资列入重点引进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为企业做好水电气生产要素协调和服务。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明星电力公司、万通燃气公司等
(五)搭建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平台。
1.建设川商(遂商)返乡兴业产业园。划定特定区域,支持返乡兴业川商(遂商)以多种形式投资产业园区建设,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以川商(遂商)商会和川商龙头企业为主体创办川商返乡兴业产业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兴业产业园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加大协调和服务力度,帮助返乡兴业产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尽量降低园区用电用水用地等生产要素成本。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2.成立全国遂商联盟。推动组建“遂商联盟”,适时组织召开遂商大会,搭建政府与遂商、遂商与遂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互助共赢的交流合作平台,广泛团结国内外遂宁籍商界精英,集聚遂商力量,促进遂商返乡抱团发展。
牵头部门:市工商联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支持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委,具体负责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日常工作。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市投促委
(二)加强协调服务。建立支持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和联系在外川商(遂商)工作协调机制,搭建信息咨询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帮助返乡兴业川商(遂商)解决实际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成立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专门服务组织,提供从项目引进到建设、投产全过程服务。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工作督查和考核通报制度,切实抓好工作推进和服务落实。对返乡兴业贡献突出的优秀川商(遂商)和推动川商(遂商)返乡创业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牵头部门:市目督室、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多形式开展川商(遂商)返乡兴业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亲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驻遂媒体、市广播电视台、遂宁日报社、市投促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第二部分 人才政策
遂组通〔2015〕101号
中 共 遂 宁 市 委 组 织 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
《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六届132次常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1日
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完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实施“六大兴市计划”的核心驱动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
1.建立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经评审认定为对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的基础上,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2.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带技术(项目)来遂创新创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的岗位津贴。
3.对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带技术(项目)来遂创新创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5000元的岗位津贴。
4.对引进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千人计划”、国贴省优专家带技术(项目)来遂创新创业,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3000元的岗位津贴。
二、重点集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1.对企业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行业前10名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贴。
2.引进到企业、医院和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3.引进到企业、医院和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由同级财政给予3万元安家补助。
4.对引进到企业、医院和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含副高、高级技师)、博士研究生(含正高)同级财政每月给予300元和1000元的生活补助。
三、着力锻造高端创新人才团队
1.对引进的国内顶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
2.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并有承担国省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核心成员5人以上且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经评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项目资金补贴。
四、注重培养重点行业产业人才
1.围绕天然气、现代物流、机电与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实用人才,通过企业与高、中等院(校)合作采取“订单培养”方式,每年组织教育培训、职业认证专业实用人才2000名以上。
2.每年遴选100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进修深造,选派10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到产业一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选派100名以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赴高校培训,聘请专家学者来遂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500人次以上。所需经费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
3.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举办重点行业产业培训班,每个班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资金补助。
4.加大重点行业产业创新创业力度,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承办区域性、全省、全国性创业大赛。
5.健全职业竞赛选拔机制,每年举办全市技能大赛,对在技能大赛表现优秀的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五、探索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
1.政府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
2.鼓励企业运用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允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不高于薪酬总水平30%的股权预期收益。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行投资研发所产生的成果在市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
六、健全完善人才贡献奖励制度
1.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每年参考其对注册地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5至20万元的补助,可由企业用于奖励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2.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强力推进人才发展基地建设
1.对“厅市合作”的中、省、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同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的匹配资金。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高端、常规项目分别给予10万、3万的匹配资金。
2.对中省认定的各类技术中心和实践基地,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至2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新建成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项目孵化的地方创新创业基地,同级财政视其业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对建立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财政补贴。对创建的技师学院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4.对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师、名师、名医工作室,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5万、2万元的财政补贴。
八、精心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
1.实施“遂州英才”招揽行动提升工程,依托园区和企业,采取组团或小分队形式赴国内外重点高校、知名企业招聘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整合市县(区)人才市场、提升服务功能,重视人才信息业的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播媒介,发展专门的人才信息传播媒介,逐步实现信息手段现代化,建立与国际国内相连的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实现人才信息贯通、资源共享。
3.建立“遂宁智库”,实施动态管理,汇聚各学科各领域的高层次专家学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4.举办“人才论坛”,按季度定期宣传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宣扬人才贡献,助推人才工作。
九、努力创优人才管理服务环境
1.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县(区)不低于500万元、园区不低于300万元。
2.设立“遂宁人才创新创业奖”,每两年定期评选表扬10名创新创业优秀人才,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
3.畅通人才绿色通道,试行人才引进专项编制,优先支持人才招揽。实施“一站式”服务,优先为引进人才就医、子女就学、家属就业、购买社保提供保障。
4.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企业自建“专家楼”,用人单位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或申请最长5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5.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激励,推荐一批表现优秀、贡献较大的人才作为市、县(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十、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1.完善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一把手”抓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人才工作最新动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2.建立市级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制度。每名市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联系1-2名优秀人才,实行定期慰问和谈心谈话制度。
3.建立人才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大对人才政策落实和人才资金安排使用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人才工作目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引进人才(团队)开展绩效评估,作为兑现人才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要根据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创造性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细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遂组通〔2017〕165号
中 共 遂 宁 市 委 组 织 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园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
彻落实。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关于《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
十条措施》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第一条“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的第1点和第三条“着力锻造高端创新人才团队”中涉及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一般应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答复意见:
(一)创新创业人才的条件: 主要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具有3年以上国内著名高校、知名科研机构和国际国内大型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实施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急需紧缺,且具有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战略性、领军型人才;
2.在国际国内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到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3.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创业项目能够填补我市空白、引领相关产业发展的,可适当放宽到硕士学位;
5.来遂前在国(境)外和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有正式工作经历,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
(二)创新人才团队的条件: 主要为以企业为主体,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以转化科技成果为支撑,能有效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群体,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在遂的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牵头创办企业,并办理正式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创新创业领域紧扣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方向,符合我市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特别是立足锂电及新材料、食品饮料、电子信息、机械与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精细化工“4+2”产业发展需求;
2.团队带头人一般应符合《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中第一条的人才标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主要创办人,创新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核心技术所在领域的领军人物;
3.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低于5人,且应有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曾聘为高级职称或担任知名公司中高管职位的成员一般不低于2/5,硕士学位以上一般不低于3/5;
4.所创办企业核心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能在较短时间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集群;或创新项目能迅速填补我市空白,已在川内企业进行有效转化,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二、第一条“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的第1点和第三条“着力锻造高端创新人才团队”中涉及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如何评审?
答复意见: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才办具体负责实施。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包括顶尖人才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等,创新人才团队评审包括顶尖团队项目、创业团队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等。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市人才办制发关于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及高端创新人才团队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
(二)提交申请。人才(团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符合本答复意见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按照行业归口或隶属关系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园区组织人事部门。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县(区)党委组织部、园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
(三)评审产生。市人才办负责对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市直园区建议人选及团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人才及团队支持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后,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命名。经批准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颁发《遂宁市特聘专家证书》,由市高端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遂州英才卡”,凭证书和登记卡落实人才有关政策;经批准的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遂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称号,团队成员由市高端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遂州英才卡”。
三、第一条“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第1点规定“创新创业人才要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和第三条“着力锻造高端创新人才团队”第1点、第2点规定“引进和培养的创新人才团队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贴”,应如何执行?
答复意见:
经评审通过的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其中对顶尖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资助,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团队,按创新团队、创业团队、顶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金资助。各主管部门(县区)、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负责指导资助对象科学制定用款计划(协议),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并备案后,由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协助监管资金使用,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资金使用计划分3年进行发放。
四、评审通过后,还能享受其他哪些方面的特殊待遇?
答复意见:
(一)住房保障。人才及团队未购买自用住房的,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或者给予住房补贴的,可由市高端人才服务中心安排直接入住市级人才公寓。
(二)医疗待遇。人才及团队在管理期间,凭《遂宁市特聘专家证书》或“遂州英才卡”,可享受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由市高端人才服务中心每年组织1次免费体检。
(三)家属安置。随行配偶来遂且就业困难的,可向市高端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协调,市高端人才服务中心具体帮助推荐就业。随行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就读期间可享有1次自由选择公办学校机会。其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在子女居住地所在县(区)、园区范围内选择;就读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
五、评审通过后,人才和团队需要接受哪些监督管理?
答复意见:
(一)动态管理。人才和团队均实行周期管理,每5年为一个管理期。一个管理期满后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纳入第二个管理周期,但最高不超过两个管理期,管理期内享受生活补贴、医疗服务等特殊待遇。
(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长期未实际到岗工作的,或管理期未履行工作合同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不再享有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资金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资金监管。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处罚,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第一条“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第2-4点规定的各类人才的项目资金补贴、安家补助、岗位津贴以及第二条“重点集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第1-4点规定的补贴、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应如何执行?
答复意见:
(一)对第一条“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第2-4点规定的各类人才,需按照《遂宁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管理办法》(遂人社发〔2016〕43号)文件进行认定,各主管部门(县区)、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负责指导资助对象科学制定用款计划(协议),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并备案后,由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协助监管资金使用,项目资金补贴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资金使用计划分3年进行发放。经认定的人才如已经享受了项目资金补贴,不再重复享受第一条“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第1点的有关政策。
(二)每年底由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人才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的申报工作。安家补助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全额发放给个人,生活补贴按5年管理期执行,从签订合同时间开始计算,每年底或翌年初一次性发放全年的生活补贴。
(三)对于《遂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遂委办发〔2012〕22号)出台后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生活补贴标准从2015年8月开始按照《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遂组通〔2015〕101号)文件执行,原规定的发放期限不变。
七、第二条“重点集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中的企业具体是哪些?
答复意见:
企业具体分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类企业,锂电及新材料、食品饮料、电子信息、机械与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精细化工(含油气盐化工)等工业类企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服务业类企业;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不含中省在遂国有企业。
八、对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涉及的资助资金、资金补贴、岗位津贴、安家补助、生活补贴等资金如何拨付?
答复意见:
按照“同级给予、市级补充”的原则,主要由同级财政拨付,同级财政拨付不足部分,可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充,补充比例为资金总额的30%,市级财政补充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对于第七条“强力推进人才发展基地建设”中对各类平台的资金补助怎样申报、怎样发放?
答复意见:
(一)对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施的中、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可向市人社局申报,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匹配资金;对经由市人社局批准实施的市级专家服务基地,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5万元的补助资金。
(二)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可向市人社局申报,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匹配资金;对市人社局新设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向市人社局申报,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匹配资金。
(三)对省科协新设立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向市科协申报,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匹配资金;对市科协新设立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相关规定评定后,在管理期内经考核合格,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资金,管理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省科技厅新批准设立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向市科知局申报,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匹配资金。
(五)对市人社局新设立的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相关规定评定后,首次给予1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每年复核合格的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
(六)对中、省、市经信部门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向市经信委申报,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匹配资金。
(七)对省委宣传部新设立的省级巴蜀文化名家工作室,可向市文广新局申报,按省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15万元至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市卫计委新设立的市级名医工作室,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于市教育局新设立的市级名师工作室,在三年任期内按相关规定评定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贴资金。
(八)对成效突出、发展前景广的产学研创新平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人才项目特殊资助。
(九)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政策解释口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遂组通〔2017〕137号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船山区委组织部、经开区党群工作部、河东新区组织人事局:
根据市政府七届12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委组织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遂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遂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遂州英才七大计划”,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市政府七届12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遂府准00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住对象条件
第二条 申请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高层次人才。
A类: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船山区、经开区、河东新区通过“遂州英才工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B类:其他渠道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副高职称的优秀人才。
C类: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第三条 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申请对象(包括夫妻双方)遂宁市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保障性住房,若父母(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在遂宁城区,还必须满足家庭人均产权及保障住房不足25㎡。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适时申请租用人才公寓,相关部门实行常年受理常年办理。但无论是单身还是系夫妻二人,均只限申请租用1套。若申请人才公寓人数较多,按到遂时间、人才层次、学历职称等条件由高到低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后安排相应住房。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申请人实事求是填写《遂宁市人才公寓申请表》1份,附身份证、学历、学位、结婚证、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企业单位还要提供加盖有本单位鲜章的申请人劳动合同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人提供加盖有本单位鲜章的工作证明材料1份。
2.单位推荐。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签字盖章,然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主管部门或船山区委组织部、经开区党群工作部、河东新区组织人事局。
3.核查信息。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核查申请对象住房档案信息并签署意见。
4.组织审核。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及市内无房证明等资料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组织部将审核结果在遂宁组织工作网(www.snswzzb.gov.cn)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
5.办理入住。市委组织部提出租房人员名单并向申请对象下达入住通知,申请对象持入住通知和3张2寸彩色近照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遂宁市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委组织部保存),并由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人才公寓。
第四章 租期及租金管理
第五条 租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优秀人才房屋免费租期为三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优秀人才房屋免费租期为两年;全日制本科选调生和紧缺专业人才免费租期为一年(从签订租房合同之日算起)。租期满后申请人仍无能力购房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最长续租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租金及费用。续租期间租金按周边同类房屋租金40%收取;租期内的物管费、水电气等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并按规定如期交纳。人才公寓租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租金由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收取后交市财政,家具家电维护、维修、临时空置期间物管费等费用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解决。
第五章 退出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入住人租住并要求入住人在一个月内搬出人才公寓:
(一)在市内购有住房的。
(二)调离我市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五)违反《租住合同》的。
(六)超过租赁期限不再续租的。
(七)破坏公物情节严重的。
(八)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出现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其它情形。
若入住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人才公寓,滞留期间租金按周边同类房屋租金200%收取。
第八条 人才公寓按如下程序退出:
(一)正常情况下租住到期前二个月,由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告知入住人及用人单位。
(二)因个人因素退出的,入住人本人提出申请,市委组织部审核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办理退租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限期搬出的,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与入住人办理退租手续。
(四)属超过租赁期限的,由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按程序办理退租手续。
(五)各用人单位须及时向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反馈本单位入住人才购房、调离我市等信息。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人才公寓的服务管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处理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同时,要对人才公寓租用情况登记建立台账。
(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负责对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入住人必须依法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租住合同》,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服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政策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遂人才〔2018〕3号
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
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11日
关于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遂州英才七大计划,推进万名人才集聚工程,打好科技创新攻坚战,与《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共同构建更具区域竞争优势的人才政策体系,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结合遂宁实际,现就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人才服务绿卡制度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联系服务一批高层次人才,发放“遂州英才卡”,享受有关待遇。联系服务对象包括在遂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及省“千人计划”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获得国家、省级、市级重大荣誉人才称号和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重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为遂宁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才。
二、建立人才专编专岗机制
高层次人才来遂工作,拟进入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考核聘用到事业单位,享受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或其他支持政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没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特设岗位。建立岗编适度分离机制,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市管县用”“县管乡用”等模式,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三、建立人才落户和居留绿色通道制度
放开人才落户条件,实行来遂人才城镇落户“零门槛”制度,落户时实行当场办结制度。对持R字签证入境,需在我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凭相关材料,可以为其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及其他纳入引才备案项目引进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四、建立人才事业发展支持机制
对通过我市申报并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经费支持的人才,按获批经费的50%,发放奖励资金给人才所在单位,用于支持人才再创业、再创新。组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为“5+2+1”产业领域内的创业给予一定数量的风险投资。
五、建立人才引进激励制度
对“5+2+1”产业企业年度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或世界500强、全国100强或行业前10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5~9名,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年度引进10~14名,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年度引进15名及以上,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参与遂州英才招揽行动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引进省“千人计划”等创新人才,凡签订服务协议,且用人单位发放半年以上薪酬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常态化开展“周末名师”“周末名医”“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活动,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遂开展学术交流、讲学授课、项目合作、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按每人次1000元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鼓励各类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及个人积极参与引才荐才,对成功引荐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给予人才服务中介或个人最高10万元引才奖励。
此条涉及奖励经费按市与区、园区税收分享比例,由市财政和区、园区财政分级承担;扩权强县自行承担。
六、建立人才交流提升机制
定期举办专家国情省情研修班、遂州企业家培训班、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遂州技能人才培训班等高端培训班,为高层次人才学习交流、能力提升搭建平台。经常性举办专家交流联谊活动、每年组织专家疗养休假活动,分行业系统组建人才论坛,为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定期开展专家人才慰问活动,组织专家人才大走访活动,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架起与高层次人才沟通的桥梁。
七、建立人才住房保障制度
加大市、县(区)两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最长5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探索为两院院士、国家及省“千人计划”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高级人才建设专家公寓,专家公寓入住满3年,可获其所居住公寓产权的30%,住满5年,可获其所居住公寓产权的50%,住满8年后即可获其全部产权。“遂州英才卡”持有者在我市购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20%,最高可贷40万元。开辟住房公积金办理绿色通道,设置贷款专办岗,为“遂州英才卡”持有者优先发放购房贷款。
八、建立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随迁制度
“遂州英才卡”持有者,随行子女在全市范围内可自由选择学校就读。其配偶可申请调入我市工作,配偶是在编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动;配偶不具有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或事业人员身份,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且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调动;配偶为其他情况的,由人社部门落实专人服务,通过人才交流市场,多渠道、多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推荐和就业协助。
九、建立人才健康保障制度
为“遂州英才卡”持有者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参照我市党政机关标准执行);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特约医疗和优先就诊服务;配备健康咨询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一对一”服务。
十、建立人才生活服务保障制度
“遂州英才卡”持有者可以享受在市城区内公交车免费乘坐服务;我市3A级以上观光旅游景区游览免门票服务;市城区内指定公共体育场馆免收费或低收费服务;车驾管业务免排队服务;市、县(区)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的健身房、阅读吧、咖啡吧等免费使用服务;《人力资源报》等报刊杂志赠阅服务。
本措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第三部分 县、区相关政策
大府办发〔2018〕6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大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大英转型发展,依照《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大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创新奖励项目类别、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科技成果
。对研究课题通过国、省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并获管理机关登记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如同时通过多级评价(或鉴定),则只按最高级别奖励。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荣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二)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对每一次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新荣获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认定的,奖励5万元;对新荣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3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平台
。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博士生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器)基地认定的,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四)促进创新基地建设
。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星创天地认定的,奖励3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促进研发投入
。对核定后的全社会研发投入,按核定数的0.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促进专利申请与转化
。对新荣获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荣获四川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补助0.4万元/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奖励0.6万元/件;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补助0.1万元/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奖励0.2万元/件;对走出国门申请国外专利,在获得专利证书后每件奖励2万元。
申请专利奖补的,专利申请前须先向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不得享受专利奖补政策。
本款中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补助金额和授权专利的奖励金额应当限额。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每人获申请专利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获授权专利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以后年度的限额如需调整的,可由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专利申请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考核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成功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企业,每户每考核年度奖励1万元。
第四条 申报和受理要求
(一)本奖励实行一年奖励一次。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奖补,由拟受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等科技创新权利人(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科技创新权利人需填报科技创新项目奖补申报表。
(三)科技创新权利人申报奖补时需出示科技创新项目认定依据原件(证书、文件等),并提供复印件,由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确认。
(四)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每年11-12月集中受理奖补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截止日后获得的创新项目顺延至次年申请奖补。
第五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科技创新奖补项目的审核,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予以登记确认。
(二)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项目登记确认情况,提出拟奖项目名单和拟奖金额,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六条 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每年预算500万元。当年结余的奖励资金上缴县财政,当年缺口资金在下个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七条 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拟奖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未涉及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按国、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
中国共产党蓬溪县委员会
蓬委〔2018〕30号
中共蓬溪县委 蓬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蓬溪县加快推进工业发展
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加快推进工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县委十三届6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蓬溪县委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蓬溪县加快推进工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推进工业快速发展,实现“工业强县”三年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蓬溪县加快推进工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年增加到2亿元、工业发展资金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同时,整合其他各类扶持资金,集中资源支持工业发展。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实际年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10万元、6万元。
三、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同时,对当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再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不含退税和减免)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在100~500万元的,按15%予以奖励;在500~1000万元的,按20%予以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5%予以奖励;纳税信用A级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五、鼓励企业上档升级。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前10位的按第1位、第2~3位、第4~6位、第7~10位分别奖补每户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且申请风险担保基金质押担保贷款可提高到300~5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履行招商投资协议并按期建成投产达效的工业项目(不含技改),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完成投资计划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被并购的规模企业所欠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补20%(一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新增贷款,县财政按50%贴息两年(一个企业一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对重组企业实际投入(不含流动资金),给予1%的补助(一个重组后的企业不超过60万元);兼并重组中涉及资产过户买方企业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前述政策仅限于实际控股在50%以上的兼并、收购、参股、联合和承担原停产企业债务的分立等重组方式)。对租用停产企业厂房设备并升规入统的企业,按实际年租赁费用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八、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取得的创新成果按《蓬溪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蓬府函〔2018〕6号)进行奖励,对获得国际授权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九、鼓励企业和园区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或四川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遂宁市知名商标的,每件奖励1万元。成功新注册商标每件奖励0.2万元。对首次通过ISO、HACCP、GMP、3C认证的,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件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战略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国家(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互联网+”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十、鼓励企业诚信守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蓬溪县内的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主板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首轮成功融资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认定按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参加政府主导的展会、“万企出国门”、境外经洽会和展销会等活动,分别奖励3万、2万、1.5万元(一个企业1年不超过两次);参加“川货全国行”活动的,给予每站1万元补贴;参加“广交会”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贴;支持工业企业参加“中博会”“西博会”“门博会”“APEC技博会”“深交会”“绵阳科博览”等国家、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经洽会和展销会,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补贴。
十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计划,并通过验收、未获得上级补助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或节能减排改造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一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审核验收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的燃煤锅炉,按淘汰燃煤锅炉每蒸吨1万元给予奖励(一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对修建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企业,凡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生产用标准厂房的(孵化园除外),按第二层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十五、鼓励工业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用地。租赁的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设置为10年、20年、50年。租赁和弹性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款起始价可按使用期限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核定。
十六、增加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能力。增加县鑫源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2000万元、“助保贷”资金1000万元、规模工业企业风险抵押担保资金1000万元,增强其为中小企业再担保能力。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金融机构向我县符合省级产业目录的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企业发放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县财政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十八、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新引进人才并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且在企业服务两年以上的企业,每引进一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进省“千人计划”等创新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积极争取扩大直购电规模,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随时提报增容、减容或报停申请。对月用气量1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执行大工业用气价格,鼓励工业企业联合与天然气供应公司的价格谈判,争取获得最大的下浮比例。降低企业非生产用水电气价格,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电气,按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二十、鼓励工业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对与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投资参与贫困村产业发展、贫困户增收等项目的,县财政给予扶贫贴息贷款,贴息期为1年,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本政策措施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所称年销售收入、产值、固定资产投资、上缴税金、金融机构贷款、科研费用等以县委工业发展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人行蓬溪支行等部门共同核查认定为准。县委、县政府已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继续执行,奖励方式或标准有调整的以本意见为准,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蓬溪县人民政府文件
蓬府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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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蓬溪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培育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蓬溪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
分类培育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在工业发展中的指导和扶持作用,通过建立公平的、可比的、及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制,实现扶优培强、追赶提升、淘汰落后的目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诚信建设、就业和劳动保障、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统计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制和信访维稳等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对企业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构成对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条 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每年2月底前完成综合评价和分类。
第四条 综合评价对象:县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章 综合评价和分类
第五条 企业综合评价采用基础指标量化记分、个性指标量化加分和一票否决方式进行(详见附件:蓬溪县规模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细则表)。
第六条 按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和分类。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为优质类企业,排名后10位的企业为监管类企业,其余企业为提升类企业。
第七条 实行一票否决的企业,不参与综合评价,直接定为监管类企业。
第三章 分类培育和扶持
第八条 实施分类指导、分类帮扶。各类扶持政策、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金融资金、政府服务等资源要素原则上向优质类企业倾斜,兼顾提升类企业。监管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项目资金、融资、扶持政策等支持。
第九条 对优质类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
(一)对企业新增水、电、气费用,人才引进、高管房租、物流运输费用,新增贷款利息等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第1位、第2—3位、第4—6位、第7—10位分别为每户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在县产业发展引导和信息化建设资金中列支,企业凭据申报。
(二)企业申请规模工业企业风险担保基金质押担保贷款,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金额可提高到300-500万元。
(三)推荐法定代表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推荐为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优先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研讨和招商引资等各项活动。
(四)建立优质类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优质类企业反映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在县工业办统一受理并报经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以督办件形式要求相关部门限时协调和解决。
(五)建立优质类企业绿色服务通道。各相关部门对优质类企业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在证照年检、项目备案、质量抽检、环境监测、项目申报、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
第十条 对提升类排名前15位的企业,可参照优质类企业相应标准予以部分培育和扶持。
第十一条 对列入监管类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将其列为安全监管、环保整治、质量监测等重点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属于落后产能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差别电价,充分利用产业政策、节能降耗、环保督察、税收稽查等多种政策手段,严格执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其转型转产升级。
第十二条 监管类企业有技改、转型升级计划,已开始实施且有资金投入的,可参照提升类企业相应标准给予适当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对通过兼并、收购、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县内企业的,企业分类评价按收购和被收购企业的最高排名分类,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评价细则表内指标均为年度指标。
第十五条 企业综合评价由县经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工商质监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委政法委、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组成,由县工业办、县财政局牵头,各部门分别对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综合评价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县工业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蓬溪县规模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细则表
附件
蓬溪县规模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细则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评价项目 | 记分标准 |
基础指标量化记分项目 |
1 | 生产经营规模 | 计划产值完成情况 | 完成年度产值目标任务记5分 |
实际销售收入 | 达2000万元记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 |
用电量增速 | 用电量达到上年水平的记10分,每增长10%加1分,最高加5分 |
产能利用率(实际产能/设计产能×%) | 达40%记5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加1分 |
2 |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 技改、扩能 | 实际投资达200万元的记3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最高加5分 |
兼并重组、入股县内企业 | 实际投资达200万元记5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最高加5分 |
租赁县内企业 | 实际年租金达50万元记2分,每增加50万加1分,最高加3分 |
3 | 税 收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以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依据,每850万元销项税额记5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最高加15分 |
行业税负 | 企业税负达到全省同行业税负,记5分,每上升5%加1分,最高加5分 |
亩平税收 | 亩平税收达到1万的,记5分 |
纳税信用等级 | A级记5分 |
4 | 诚信建设 | 金融诚信 | 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的记10分 |
守法诚信示范企业 | 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记2分、3分、4分、5分 |
5 | 就业和 劳动保障 | 就 业 | 职工队伍比较稳定记5分 |
劳动工资 |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无劳动仲裁备案的记7分 |
社会保障 | 企业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记3分 |
6 | 统计工作 | 规范化建设 | 达到规范化要求的记10分 |
个性指标量化加分项目 |
7 | 品牌建设 | 名品名牌创建 |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1件(或1个)加5分;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四川名牌产品的,1件(或1个)加3分;新获得市知名商标的,1件加1分 |
上市融资 | 在新三板上市加5分;在主板上市加10分 |
质量体系建设 | 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加2分;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加5分 |
8 | 技术创新 | 科技进步 | 新获得县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加1分;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加3分;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加5分 |
专 利 | 新获得国际发明专利的每件加5分;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加2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加1分;获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的加3分 |
高新技术 | 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加5分 |
企业技术中心 | 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孵化器认定的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3分;市级每项加1分 |
9 | 淘汰落后产能 | 淘汰落后任务 | 被列入淘汰落后年度计划并完成任务的加2分 |
10 | 社会责任 | 扶贫济困、慈善事业、职业健康等 | 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慈善事业、保护职工健康等并有成效的分别加1-3分 |
一票否决项目 |
11 | 安全生产 | 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含)或重伤3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12 | 环境保护 |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 |
13 | 法 制 | 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查处的 |
14 | 信访维稳 | 因欠薪、欠工程款、欠原材料款、民间集资、恶意逃债、劳动纠纷、产品质量等因素引发集体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