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8日 星期三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区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南海新区经发局:
 现将《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要求尽快理顺关系,强化功能,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 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认定的审查推荐。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在孵企业主要为科技型企业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商务、融资、信息、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入孵化器或毕业;
(七)孵化器建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应当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六)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颁发威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与措施、威海市孵化器认定申请以及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需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六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复核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市区、开发区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应当在土地使用、房屋租赁、人才项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在市区、开发区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相关解读: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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