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WFCR-2019-0060004

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科发〔2019〕5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结合潍坊实际,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 坊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4日
 
潍坊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 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9〕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五条 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县级财政承担5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承担40%。按照现行体制和上级要求,市级财政按照各区兑现政策资金的30%、各县(市,含直管县)兑现政策资金的10%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反馈情况,将省科技厅统一测算后的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反馈给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一)企业申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确定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三)市级补助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根据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收到省级、市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市级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根据省级、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县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据此下达县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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