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 晓镜)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对于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目标,《意见》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从上述四方面进行具体部署。

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

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

在强化组织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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