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寿光市九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寿光市住建局案件转办材料核实:你单位承揽恒信君悦世家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谷传国组织人员进行供排水项目施工。我局于2024年3月6日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调查询问通知后,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据务工人员工资说明及欠薪班组工资表等材料认定:恒信君悦世家项目水电安装工程供排水项目拖欠务工人员谷善金等4人工资175200元未支付。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网站公告及短信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寿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027号)后,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以货币形式支付谷善金工资58000元(银行卡号:6228******7976,农业银行寿光支行)、袁海永工资42000元(银行卡号:6228******0074,农业银行寿光支行)、郎强工资7200元(银行卡号:6217******1117,建设银行央子支行)、于云龙工资68000元(银行卡号:6222******6983,工商银行寿光支行)。
你单位应于2024年5月15日前履行本处理决定,并将履行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根据注册地址未查找到你单位经营场所,我局无法将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商务小区5号楼A座149室 邮编:
联系人: 岳 强 、 陈翠玉 电话: 0536-5110510
行政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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