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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附表.docx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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