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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附表.docx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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