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一、《规定》出台背景意义

   《规定》于20187月经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18824日起施行。中央出台《规定》的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韩正副总理多次就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出要求。二是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统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中央深改委先后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简称《意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简称《办法》)《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和《规定》等系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中央统计深改《意见》和《办法》都要求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三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需要。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危及宏观调控决策,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从某种意义上说,统计造假不仅是关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经济工作领域问题,而且是关系统计法权威的法治领域问题,更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党性问题。

《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扎实的统计保障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统计督察的对象。《规定》第5条明确,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是明确了统计督察的内容。《规定》第6条明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同时《规定》第7条还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了统计督察的方式。《规定》第8条明确,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是明确了统计督察的程序规定》第9条明确,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是明确了统计督察对象的义务规定》第12条明确,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第15条明确,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第16条明确,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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