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辰旭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2024240804

珙县辰旭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AE1A18D

法定代表人:王娟娟

地址:珙县珙泉镇官沱社区六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31日,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珙县辰旭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制砂工序正在作业,生产厂棚未完全密闭,生产粉尘存在跑冒,棚内装载机正在装卸作业,未开启喷淋降尘。

以上事实,有该公司经理高远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照片视频为证。

二、违反法律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31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804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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