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规〔2024〕004—县政办—0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汉阴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汉阴县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版)》《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的古树后备资源是指城市绿地、旅游景区、重要绿化节点中树龄在80(含)-99年、树形挺拔高大、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第四条 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及后备资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林业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广电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局、县住建局负责向省、市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如争取资金不足,由县财政预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绿化委员会鼓励、支持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县绿化委员会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 县绿化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认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古树后备资源由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鉴定,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名木均实施一级保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划定为其保护范围。对古树名木认定前,保护范围内已存在建筑、硬化地面等现象,经县绿化委员会鉴定对古树名木生长不构成威胁的可保持现状;对古树名木生长构成威胁的由县绿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标志和保护牌由省绿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和编号。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履行养护责任,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正常生长,并向县林业局报告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生长状况。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制订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专业保护方案,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申请材料,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移植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时,移出地与移入地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专业造林、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落实管护责任人,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日常养护,并防止人为损害。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周围等地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专业机构养护;
(四)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林场苗圃、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承包人负责养护;
(九)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个人负责养护。
(十)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绿化委员会按照有利于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生长地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按照管理级别报有管辖权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县绿化委员会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砍伐古树名木的,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处理未经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砍伐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县政府对公众举报破坏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案件处罚金额的20%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绿化委员会(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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