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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彭国用(2006)字第2486号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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