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公告
青岛祥臣隆升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本局收到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青岛祥臣隆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卷的函,2023年11月27日,王自花向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被青岛祥臣隆升商贸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经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登记材料中王自花身份证有效期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一致,并且登记档案中存有现场登记时拍摄照片一张,无法证实是否属于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形。
本局认为,青岛祥臣隆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的情行,结合《关于规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指导意见》(青市监字〔2022〕130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的规定,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撤销于2017年11月20日核准的青岛祥臣隆升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监事信息”的建议,本局拟撤销青岛祥臣隆升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有提出听证的权利。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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