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公告(受送达人:威海鸿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公告

威海鸿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关于张志林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3年11月17日受理该案件。经我局调查,你公司职工张志林于 2023年4月16日受伤,对于受伤的经过及出现在受伤地点的原因,你公司拒不举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关于当事人张志林受伤的经过及出现在受伤地点原因的相关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指派张志林工作的人员及与张志林同时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631-7515689

联系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二楼工伤保险科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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