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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声明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1、权利人:刘海均
不动产坐落:蓝田县青灞路北侧蓝田新城20号楼3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蓝田县不动产权第0000952号
声明编号:202300
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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