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菏定行审撤告字〔2024〕002号

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及其利害关系人: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调查终结报告函》,该函件向我局推送了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调查终结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该三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于2019年2月3日完成设立;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于2019年2月3日完成设立;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于2019年1月30日完成设立。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未经王宁同意,将王宁登记为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2019年1月30日设立的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2019年2月3日设立的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2019年2月3日设立的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行为,菏泽市定陶区宁宁服装店、菏泽市定陶区酷宁文体经营部、菏泽市定陶区王宁五金门市部及其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本告知书公告满四十五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洪彬 马  君        联系电话:0530-2256866


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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