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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面向广大消费者收取预收款,且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经多次联系下落不明,属于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无理由拒绝,情节严重,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的规定,我局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采取在龙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kou.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仲杰 联系电话:0535-8732750
联系地址: 龙口市通海路43号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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